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黔江區預算績效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黔江區區級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和《黔江區區級部門整體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江財政發〔2021〕12號
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黔江區預算績效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黔江區區級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和《黔江區區級部門整體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區級各部門(單位):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9〕12號)及《中共重慶市黔江區委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黔江委發〔2019〕29號)有關要求,為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預算績效管理流程,我局參照市級相關管理辦法,牽頭制定了《黔江區預算績效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黔江區區級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和《黔江區區級部門整體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經區政府同意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任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附件:1.黔江區預算績效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2.黔江區區級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3.黔江區區級部門整體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局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1
黔江區預算績效信息公開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推進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提高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慶市市級預算績效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預算績效信息公開工作。
本辦法所稱預算績效信息,是指區級部門(單位)、鄉鎮(街道)在預算績效管理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指標體系、工作情況等。
第三條預算績效信息公開遵循真實、完整、及時、合法的原則,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
第四條區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全區預算績效信息公開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起草制定全區預算績效信息公開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規定公開全區預算績效管理信息;
(三)對區級部門(單位)、鄉鎮(街道)的預算績效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
(四)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區級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區級部門(單位)、鄉鎮(街道)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部門(單位)預算績效信息公開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規定公開本單位預算績效信息;
(二)指導、督促和檢查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信息公開工作;
(三)向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單位)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財政部門負責公開以下區級預算績效信息:
(一)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及績效指標體系;
(二)組織開展的績效評估總體情況;
(三)績效目標編制總體情況;
(四)組織開展的績效運行重點監控總體情況;
(五)組織開展的績效自評總體情況;
(六)重點績效評價計劃、實施情況及結果。
第七條部門(單位)、鄉鎮(街道)負責公開本部門(單位)以下預算績效信息:
(一)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
(二)牽頭制定的本行業、本領域的績效指標體系;
(三)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
(四)起草制定的影響財政收支的政策的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以及績效評估、運行監控情況;
(五)實施或組織實施的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以及績效評估、運行監控情況;
(六)其他按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預算績效信息中涉及國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開。
第九條財政部門利用政府網站預決算公開統一平臺(或專欄)進行集中公開。
第十條部門(單位)在政府網站開設專屬網頁的,在其專屬網頁預決算公開統一平臺(或專欄)集中公開;在政府網站沒有開設專屬網頁的,委托財政部門在政府網站統一公開。
第十一條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及指標體系在印發之日起20日內公開。
第十二條績效評估、績效目標信息隨政府預算或部門預算公開。因預算調整相應調整績效目標的,在調整后的績效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內公開。運行監控、績效評價信息隨政府決算或部門決算公開。
第十三條公開主體應確保預算績效信息長期持續公開,方
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將部門(單位)績效信息公開情況作為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黔江區區級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增強政策實施效果,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市、區對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策和項目預算的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預算績效管理活動及其結果應用,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政策是指區委、區政府及區級部門制定的影響財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項目是指區級部門(單位)實施或組織實施的支出項目。
第三條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堅持明確責任、分類實施、強化應用、一體化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單位)是本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編制和調整績效目標、實施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應用監控和評價結果,負責指導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區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機制,考核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指導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區級審計部門負責對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五條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建立項目共性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體系,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分行業、分領域的項目個性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項目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體系,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財政部門充分利用預算管理信息系統,積累績效管理各環節成果,實現與預算管理的一體化、預算績效管理的標準化和信息化,提高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實效。
第二章 績效評估
第一節政策績效評估
第七條政策制定部門負責對擬出臺的政策實施績效評估。擬以區委、區政府及其辦公室等名義發布的政策,由政策起草部門負責開展績效評估。
第八條評估主體應結合政策的調整范圍,在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后,將績效評估情況隨同政策送審稿一并送區委區政府審定。評估主體在征求財政部門意見時應同時對績效評估情況進行說明。
第九條評估主體進行政策評估和財政開展評估審查時,均將以下內容作為評估或審查的重點:
(一)政策目標的合理性。
(二)是否符合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規定。
(三)對財政收入或支出結構的影響。
(四)收入的征收效率。
(五)資金的配置效率。
(六)政策的公平性。
(七)政策引導作用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八)政策的可持續性。
(九)與其他相關政策的銜接程度。
第二節項目績效評估
第十條部門(單位)申報區級新增項目時,應實施項目績效評估。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管理的需要,可決定
第十一條部門(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估重點,在預算申報階段對項目績效先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隨同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部門(單位)對項目評估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負責對部門(單位)提交的績效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和建議。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估,部門(單位)應予配合。
第十三條部門(單位)開展項目績效評估時,將以下內容作為評估重點:
(一)是否屬于財政事權及本級財政事權。
(二)是否有現實需求。
(三)籌資的合規性。
(四)投入方式的合理性。
(五)投入規模與現實需求、產出、效益的匹配程度。
(六)項目實施的可持續性。
(七)項目實施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八)績效目標的合理性。
(九)與其他項目的銜接程度。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在審查部門(單位)項目績效評估資料時,將以下內容作為審查重點:
(一)是否按要求對新增項目開展績效評估,有無將應該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的新增項目作為延續性項目申報預算的情況。
(二)隨同預算提交的績效評估資料是否完整。
(三)支出政策標準的設置是否合規、合理。
(四)績效目標的合理性。
(五)是否屬于公共財政投入和支持范圍。
(六)是否符合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規定。
第十五條部門(單位)的項目績效評估資料應隨同項目一并提交預算公開評審專家,進行公開評審。預算公開評審人員結合部門(單位)提交的績效評估情況、財政審核意見、公開評審現場評估情況,進行合議,并形成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政策的績效目標應與政策的實施周期相對應。項目的績效目標包括年度績效目標和項目存續期績效總目標。年度績效目標應與項目在預算年度計劃執行的資金規模相對應;項目存續期績效總目標應與項目存續期計劃執行的資金總規模相對應。
第十七條績效目標以績效指標的形式表述,由指標名稱、指標類型、指標性質、指標值、計量單位、指標權重、指標說明等要素構成。各要素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標名稱由一個詞或一個詞組、短語組成。
(二)指標類型分為產出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三)指標值用數字或合格、達標等第三方可衡量的文字表示。指標值為數字的,指標性質用=、≥、>、<、≤、[,] 中的一個符號表示;指標值是文字的,指標性質用“無”表示。
(四)計量單位應與指標值相匹配,其中與相對數相對應的計量單位為百分比。
(五)指標權重反映指標的重要程度,以百分制分配。
(六)指標說明是對績效指標要素的說明,包括:指標要素不符合本條規定的說明,指標名稱、指標值來源的說明,指標衡量方法及口徑的說明,指標調整的說明等。
第二節政策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八條政策制定部門或起草部門負責編制政策績效目標。
第十九條政策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置反映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兩類以上指標類型的績效指標。
(二)指標數量不少于3個。
(三)合理可行。
(四)第三方可衡量。
(五)指標權重分配合理。
第二十條以區委、區政府及其辦公室等名義發布的政策,起草部門應將績效目標隨同政策送審稿一并送審。起草部門就政策征求財政部門意見時,應同時提供績效目標編制情況,財政部門就目標編制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節項目績效目標編制
第二十一條項目績效指標包括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是適用于不同部門(單位)同類型項目的指標,個性指標是指部門(單位)項目要達到特定目的,所特有的指標。
第二十二條部門(單位)申報項目預算時應編制績效目標。跨年度項目,應提出項目存續期內計劃達到的總目標和當年需達到年度目標。
績效目標設置是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未編制或編制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不得將該項目納入財政項目庫管理和預算安排范圍。
第二十三條績效目標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置反映項目產出和效果的績效指標。其中:產出指標包括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等四類,應至少設置兩類;效果指標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五類,應至少設置兩類。
(二)與資金使用方向相關,與資金規模相匹配。
(三)合理可行。
(四)第三方可衡量。
(五)項目指標不得少于5個,且需明確核心指標和一般指標,核心指標個數不少于3個。
(六)指標權重分配合理,其中:每個指標不低于2分,每個核心指標不低于5分,共性指標或核心指標合計分值不低于60 分。
第二十四條部門(單位)根據項目類型選取財政部門發布的相應的共性指標作為項目的績效指標,并根據項目情況設置個性指標。同時,明確哪些指標為核心指標。
第二十五條部門(單位)擬分配給鄉鎮(街道)使用和實施的項目支出,由部門(單位)將擬分配給鄉鎮(街道)的資金作為一個整體項目編制績效目標,隨同預算申報一并報財政部門。同時,可要求鄉鎮(街道)對具體使用和實施的項目編制績效目標。
財政部門按照因素法切塊分配給鄉鎮(街道)使用的轉移支付資金,鄉鎮(街道)在申請預算時編制績效目標,并隨同預算一并審核、下達。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和區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對行業發展有明確目標要求的,部門(單位)應將相關要求作為績效目標,并以指標的形式表述。
第四節項目績效目標審核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所屬單位的項目績效目標。涉及跨部門使用的項目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編制績效目標,并負責審核匯總。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部門編制的項目績效目標的以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通過審核,并將績效目標提交預算公開評審:
(一)指標要素是否完整。
(二)指標名稱是否規范。
(三)指標數量及歸屬的指標類型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四)指標是否可衡量。
(五)是否按要求設置核心指標。
(六)指標權重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十九條預算公開評審人員結合預算績效評估和項目申報情況對項目績效目標編制質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績效目標隨區級預算草案報區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節項目績效目標批復、調整及應用
第三十條區級預算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財政部門以預算批復文件的形式或通過預算管理信息系統向部門批復項目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追加項目的績效目標,財政部門隨同預算資金下達文件下達。部門應將項目績效目標隨同預算批復所屬單位;涉及跨部門使用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將績效目標批復情況通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因項目預算的調整影響項目績效目標的,部門
(單位)應相應調整項目績效目標,并在預算調整后的一個月內向財政部門備案調整后的績效目標。
第三十二條經批復或備案的績效目標是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績效運行監控
第一節政策績效運行監控
第三十三條政策制定部門或起草部門負責政策績效運行監控。
第三十四條對政策績效的運行監控應結合政策實施中的
績效評價和相關項目績效評價開展。
第三十五條對因政策制定的依據或實施的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低效、無效甚至對經濟社會產生不利影響的政策,制定部門或起草部門應及時修改、廢止或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
第二節項目績效運行監控
第三十六條項目績效運行監控分為日常監控和重點監控。日常監控由項目實施或組織實施的部門(單位)負責;重點監控由財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七條部門(單位)根據項目特點確定有效的監控方式,明確監控責任人。
第三十八條部門(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合理確定監控時點,實施持續或定期監控。實施定期監控的,年度執行中應至少監控一次。部門(單位)應記錄日常監控情況,與決算資料一起保存。
第三十九條部門(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梳理項目實施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將項目核心工作內容、風險、實施條件、資金支付條件、對象、方式、標準等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的因素作為監控重點。涉及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應將合同簽訂和執行情況作為監控重點。國、市、區對項目的實施有公開、公示等程序要求的,應將程序執行情況作為監控重點。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定期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的運行監控,并根據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預算管理的需要適時增加重點監控項目。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結合項目預算執行進度,通過向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收集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信息開展運行監控,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監控。
第四十二條部門(單位)應將項目績效監控結果與績效目標進行對比,分析項目預算執行進度及其與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之間關系的合理性,預測績效目標實現的可能性,對執行進度不合理、績效目標實現可能性不高的項目分別采取停止項目實施,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等措施。
部門(單位)對因工作任務調整或取消使項目實施不必要、目標實現不可能的,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收回預算。財政部門將開展重點監控的情況向政府報告。
延續性項目的績效監控結果作為審核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十三條績效評價分為自評和重點評價兩種方式。部門(單位)是自評的主體;財政部門是重點評價的主體。
第四十四條評價以法律、法規、規章、區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的文件為依據。
第四十五條政策績效評價主體應將政策績效評估的重點和政策目標實現程度作為評價的重點。
第四十六條項目績效評價主體應區分項目類型,分別從投入、管理、產出、效益等方面確定評價重點。項目績效有共性指標或核心指標的,應將共性指標或核心指標的實現程度作為評價重點:
(一)運行維護類項目績效,重點對運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職效能、社會效應、相關群體滿意度進行評價。
(二)獎補引導類項目績效,重點對投入方式、獎補標準的合理性、引導效果、可持續性、相關群體滿意度進行評價。
(三)購買公共服務類項目績效,重點對購買方式的合規性、成本的合理性、服務質量、相關群體滿意度進行評價。
(四)建設投資類項目績效,在驗收環節,重點圍繞產出數量、質量、時效等目標實現程度、項目建設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在項目驗收后三年內重點對相關群體滿意度、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及其可持續性進行評價。
(五)資本投資類項目績效,重點對產業結構的影響、帶動社會資本的效果進行評價。
對管理方面的評價,應包括對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分別采取的管理措施的合規性及其有效性的評價。評價的項目涉及相關支出政策的,應關注政策對項目績效的影響。對實施了事前績效評估、編制了績效目標、開展了運行監控、績效自評的項目和政策,應將相應環節工作的質量納入評價的范圍。
第二節自評
第四十七條部門(單位)負責對本部門(單位)起草或制定的政策、實施或組織實施的項目績效進行自評。涉及跨部門使用的項目,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績效自評。
第四十八條政策績效,在政策實施后每兩個年度自評一次。對項目績效的自評應當在次年一季度完成。其中:建設投資類項目績效,還應在項目驗收環節開展自評,在項目驗收后三年內至少再自評一次;資本投資類項目績效,在投入后兩年內還應再自評一次。
第四十九條政策績效的自評結果以自評報告的形式反映,應包括政策實施的基本情況,政策評價期及政策實施以來涉及的財政資金規模,評價期及政策實施以來政策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重點評價內容分析,政策繼續實施、調整或廢止的建議等內容。
項目績效自評結果以自評表的形式反映,包括項目預算安排及執行情況、績效目標設定及完成情況、偏離績效目標的原因和下一步改進措施等內容。
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預算管理重點,發布自評表格式。
市對區的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按照市級相關部門的要求辦理。
第三節重點評價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年度重點評價計劃(包括評價對象、評價內容、實施時間等內容),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重點績效評價。
財政部門在實施項目績效重點評價時可根據需要對相關部門(單位)的整體績效實施重點評價。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確定年度重點評價項目考慮以下因素:
(一)國家確定的重大戰略、重要部署、重點項目及相關政策。
(二)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及相關政策。
(三)項目社會受益面廣、關注度較高、資金規模較大。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重點評價計劃,根據需要可對年度重點評價計劃以外的項目和政策開展重點評價。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向實施被評價項目的部門(單位)發出年度重點評價計劃或重點評價通知,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重點評價。部門(單位)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共同配合財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重點評價工作。
第五十四條重點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概況,說明項目實施(或政策制定)目的、年度預算規模、管理部門、使用方向等信息。
(二)評價依據、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評價樣本確定情況。
(三)各績效指標完成情況或評價指標得分情況分析,核心指標年度之間完成情況比較分析,核心指標完成情況與總目標比較分析,相關支出政策對項目績效的影響。
(四)績效評估、績效目標設置、運行監控、績效自評及應用、績效公開等情況及評價。
(五)存在問題、典型事例、原因分析及改進建議。
(六)評價結論及應用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五十五條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向項目主管部門書面征求對評價結果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第五十六條財政部門應將評價結果向相關部門反饋。
第四節評價結論確定
第五十七條部門(單位)應以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或向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績效指標為基礎評價項目的產出和效果。無批復或報備的績效指標的,部門(單位)應當在項目自評前設定評價指標。
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應以向部門批復的績效指標為基礎評價項目的產出和效果,并根據情況補充投入類和管理類評價指標。無批復的績效指標的,財政部門應會同主管部門在重點評價前設定評價指標。
第五十九條設定和補充的項目評價指標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根據項目類型、資金用途、評價重點,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附)中選定不少于6個三級指標,其中:投入類至少1個、管理類至少1個、產出類至少2個、效果類至少2個,并在三級指標下細化評價指標。
(二)自評項目由評價主體確定,重點評價項目由財政部門與被評價部門(單位)商定。
第六十條國家或市級對項目的實施有明確要求的,評價指標值應不低于國家或市級的要求。市級的要求高于國家的要求的,應不低于市級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項目的績效指標已設定權重的,按照設定的權
重執行。未設定權重的,按照共性指標與個性指標、核心指標與非核心指標、產出及效果類指標與非產出及效果類指標6: 4的比例分配權重。設定和補充評價指標的,按照投入、管理、產出和效果指標2:2:3:3的比例分配權重。各類指標內部合理分配權重,但每個指標不低于2分,每個核心指標不低于5分。
第六十二條各指標按照以下規則計分:
(一)定量指標:達到目標確定的標準的,計滿分;低于目標確定的標準,偏離度在10%以內的,按照該指標分值權重平均扣分;偏離度超過10%的,不得分。
(二)定性指標:全部或基本達成預期指標的,計相應權重
80%以上的分值;部分達成預期指標并具有一定效果的,計相應權重60%以上且低于80%的分值;未達成預期指標或效果較差的,不得分。
(三)不符合國家或市級標準的,不得分。
第六十三條項目績效的評價結論按照得分情況確定為四個等級:
(一)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
(二)得分在80分以上、低于90分的,為良。
(三)得分在60分以上、低于80分的,為中。
(四)得分不足60分的,為差。
第六十四條評價的政策文件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建議廢止:
(一)政策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區級以上黨委、政府文件規定。
(二)政策實施的客觀環境巳發生重大變化。
(三)政策制定的主要目標未實現。
(四)政策實施不可持續。
(五)其他對社會經濟發展不利或不必要的情況。
第五節評價結果應用
第六十五條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安排項目及本級財力安排項目的自評結果報送財政部門。政策績效評價主體應當在評價結束后一個月內,將評價報告報政策制定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六十六條財政部門匯總各部門(單位)自評結果、年度重點評價結果,分別向市財政局和區政府報告。財政部門將年度重點評價結果及主管部門重點項目自評結果報送區人大常委會。
第六十七條財政部門將重點評價結果和部門的自評結果納入預算公開評審資料,作為審核年度預算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部門可參照本辦法關于重點評價的規定對資金使用單位自評情況開展再評價。
第六十九條對使用一般政府債券資金的項目績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條經批復的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分別由目標編制主體、績效評價主體按照《黔江區預算績效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事前績效評估,是指在政策文件印發前、項目預算申請前,由有關部門對政策、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投入的經濟性、績效目標的合理性、實施方案的可行性、籌資的合規性等問題進行論證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
(二)績效目標,是指政策或項目計劃在一定時期達到的產
出和效果。
(三)運行監控,是指績效監控責任主體在預算執行中,對預算執行進度與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同時監控,并根據監控情況采取措施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
(四)績效評價,是指評價主體對評價對象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價,提出評價結果利用建議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試行)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試行) |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解釋 |
指標說明 |
投入 |
項目立項 |
項目立項規范性 |
項目的申請、設立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立項的規范情況。 |
1.項目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設立; |
績效目標合理性 |
項目所設定的績效目標是否依據充分,是否符合客觀實際,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績效目標與項目實施的相符情況。 |
1.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區委區政府決策; | ||
績效指標明確性 |
依據績效目標設定的績效指標是否清晰、細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績效目標的明細化情況 |
1.是否將項目績效目標細化分解為具體的績效指標; | ||
資金落實 |
資金到位率 |
實際到位資金與計劃投入資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資金落實情況對項目實施的總體保障程度。 |
資金到位率=(實際到位資金/計劃投入資金)×100%。實際到位資金: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實際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資金。計劃投入資金: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計劃投入到具體項目的資金。 | |
到位及時率 |
及時到位資金與應到位資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資金落實的及時性程度。 |
到位及時率=(及時到位資金/應到位資金)×100%。及時到位資金:截至規定時點實際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資金。應到位資金:按照合同或項目進度要求截至規定時點應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資金。 | ||
管理 |
業務管理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項目實施單位的業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業務管理制度對項目順利實施的保障情況。 |
1.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 |
制度執行有效性 |
項目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業務管理規定,用以反映和考核業務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情況。 |
1.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 | ||
項目質量可控性 |
項目實施單位是否為達到項目質量要求而采取了必需的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質量的控制情況。 |
1.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應的項目質量要求或標準; | ||
財務管理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項目實施單位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財務管理制度對資金規范、安全運行的保障情況。 |
1.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應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
資金使用合規性 |
項目資金使用是否符合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資金的規范運行情況。 |
1.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 ||
財務監控有效性 |
項目實施單位是否為保障資金的安全、規范運行而采取了必要的監控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實施單位對資金運行的控制情況。 |
1.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應的監控機制; | ||
產出 |
項目產出 |
實際完成率 |
項目實施的實際產出數與計劃產出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產出數顯目標的實現程度。 |
實際完成率=(實際產出數/計劃產出數)×100%。實際產出數: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項目實際產出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數量。計劃產出數:項目績效目標確定的在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計劃產出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數量。 |
完成及時率 |
項目實際提前完成時間與計劃完成時間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產出時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
完成及時率=[(計劃完成時間-實際完成時間)/計劃完成時間] ×100%。實際完成時間:項目實施單位完成該項目實際所耗用的時間。計劃完成時間:按照項目實施計劃或相關規定完成該項目所需的時間。 | ||
質量達標率 |
項目完成的質量達標產出數與實際產出數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產出質量目標的實現程度。 |
質量達標率=(質量達標產出數/實際產出數)×100%。質量達標產出數:一定時期(本年度或項目期)內實際達到既定質量標準的產品或服務數量。既定質量標準是指項目實施單位設立績效目標時依據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或其他標準而設定的績效指標值。 | ||
成本節約率 |
完成項目計劃工作目標的實際節約成本與計劃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項目的成本節約程度。 |
成本節約率=[(計劃成本-實際成本)/計劃成本] × 100%。實際成本:項目實施單位如期、保質、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標實際所耗費的支出。計劃成本:項目實施單位為完成工作目標計劃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項目預算為參考。 | ||
效果 |
項目效益 |
經濟效益 |
項目實施對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情況。 |
此四項指標為設置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時必須考慮的共性要素,可根據項目實際并結合績效目標設立情況有選擇的進行設置,并將其細化為相應的個性化指標。 |
社會效益 |
項目實施對社會發展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情況。 | |||
生態效益 |
項目實施對生態環境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情況。 | |||
可持續影響 |
項目后續運行及成效發揮的可持續影響情況。 | |||
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滿意度 |
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對項目實施效果的滿意程度。 |
社會公眾或服務對象是指因該項目實施而受到影響的部門(單位)、群體或個人。一般采取社會調查的方式。 |
附件3
黔江區區級部門整體績效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構建全方位預算績效管理格局,推動提高部門和單位整體績效管理水平,根據國、市、區對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級部門(單位)以整體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及其結果應用為主要內容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整體績效目標,是指部門(單位)使用全部預算資金,計劃在預算年度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以績效指標的形式表述。
第三條整體績效指標包括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由區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牽頭建立,并實行動態管理。個性指標由各部門(單位)提出,包括核心指標和非核心指標。核心指標是能夠持續反映部門(單位)履行核心職能的產出和效果的指標。各部門負責建立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整體核心指標體系,向財政部門備案后生效。
第四條部門(單位)是本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編制、運行監控、自評,建立健全績效評價問題整改責任制。各部門負責指導所屬單位的整體績效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指導部門(單位)開展整體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部門整體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評價,加強結果應用。
區級審計部門負責對部門整體績效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章 目標管理
第五條部門整體績效目標是本部門及所屬各單位整體績效目標的綜合反映。各單位整體績效目標是部門整體績效目標的基礎。
第六條部門(單位)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根據財政部門“一下”時下達的控制數同步編制整體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設置是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未編制或編制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二上”時不得提交預算審查。
第七條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置反映部門(單位)整體及核心業務運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職效能、社會效應、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兩類以上指標類型的績效指標。
(二)與部門(單位)預算年度的資金規模相匹配。
(三)合理可行。
(四)第三方可衡量。
(五)其中核心指標不少于5個。
第八條部門(單位)應在每一個預算年度將整體核心指標作為本部門(單位)的整體績效指標。部門(單位)可以使用核心指標外的指標,但應說明指標的來源。整體核心指標隨部門(單位)職能的調整而調整。部門(單位)調整核心指標需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
第九條部門(單位)使用的整體績效指標可以是項目績效指標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所有項目績效指標以外的指標。
第十條法律、法規、規章和區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對部門(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有明確目標要求的,部門(單位)應將相關要求作為績效目標,并以指標的形式表述。
第十一條績效指標由指標名稱、指標類型、指標性質、指標值、計量單位、指標權重、指標說明等要素構成。各要素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標名稱由一個詞或一個詞組、短語組成。
(二)指標類型分為運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職效能、社會效應、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三)指標值為數字的,指標性質用=、≥、>、≤、<、[,] 中的一個符號表示;指標值是文字的,指標性質用“無”表示。
(四)指標值用數字或合格、達標等第三方可衡量的文字表述。
(五)計量單位要與指標值相匹配,其中與相對數相對應的計量單位為百分比。
(六)指標權重反映指標的重要程度,以百分制分配:共性指標30分,各共性指標的權重由財政部門統一確定;個性指標70分,各個性指標的權重由部門(單位)自行確定,但每個指標分值不低于2分,每個核心指標分值不低于5分。
(七)指標說明是對績效指標要素的說明,包括:指標要素不符合本條規定的說明,指標名稱、指標值來源的說明,指標衡量方法及口徑的說明,指標調整的說明等。
第十二條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整體績效目標,綜合本部門及所屬各單位的整體績效目標,“二上”時隨同預算報財政部門聯系科室審查。
財政部門對部門報送的整體績效目標的以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部門整體績效目標隨區級預算草案報區人民代表大會:
(一)指標要素是否完整。
(二)指標名稱是否規范。
(三)指標數量及歸屬的指標類型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四)指標是否可衡量。
(五)是否按要求設置核心指標。
(六)指標權重設置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三條區級預算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財政部門將整體績效目標隨同預算批復部門,部門應將整體績效目標隨同預算批復所屬單位。
第十四條年中因追加、追減導致部門預算或項目預算調整影響整體績效目標的,部門(單位)應相應調整整體績效目標,并分別于6月30日前、12月20日前向財政部門備案調整后的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部門(單位)應結合預算執行進度監控整體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預測全年目標實現的可能性,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目標實現的不利因素,必要時,通知財政部門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
第三章績效評價及結果利用
第十六條部門(單位)應在每年一季度對上一年度整體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自評,按照指標權重計算自評結果,隨同決算報送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對部門共性指標實現情況的評價,并結合項目績效重點評價開展部分部門整體績效重點評價。
第十八條績效評價計分規則、評價結論等級以及重點評價程序、評價報告內容按照《黔江區區級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辦法(試行)》中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部門自評結果及財政部門開展的績效評價結果一并納入《黔江區區級預算安排與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掛鉤辦法》規定的掛鉤指標,其中:部門自評結果占50%,財政部門對部門整體績效共性指標的評價結果占30%,財政部門對部門整體績效的重點評價結果占20%。未實施重點評價的部門,以實施了重點評價部門的平均分計算分值。財政部門將上一年度部門整體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審核年度預算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將整體績效評價結果報告區政府,并隨同決算草案報區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一條整體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應按照《黔江區預算績效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鄉鎮(街道)財政運行綜合績效評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黔江區部門(單位)整體績效共性指標庫(試行)
黔江區部門(單位)整體績效共性指標庫 |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評價內容及方法 |
計分標準 |
預算編制 |
非稅收入目標編制合理性 |
是否按照單位非稅執收職能和上年實際征收情況,合理預測非稅收入目標。 |
非稅收入實際完成數與目標數的差異率小于10%得滿分,差異率每增加10個百分點扣20%權重分。 |
基礎信息編制完整性、準確性 |
評價年初預算人員基本信息、單位基本信息、政府采購預算、績效目標、資產信息等是否編報完整,功能科目、經濟科目是否編報準確。 |
基礎信息完整性占70%權重分,功能科目、經濟科目準確性占30%權重分。 | |
項目庫動態管理 |
對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項目庫動態管理情況進行評價。 |
在年初預算編制、年中追加資金時動態更新項目庫占50%權重分;項目信息占50%權重分,根據立項依據、資金測算明細、績效目標等信息編制質量計分。 | |
預算執行 |
預算執行進度(項目支出) |
6月、9月底支出進度分別達到40%、60%,12月初達到80%。 |
達到支出進度得滿分,差異率每增加10%扣20%權重分。 |
公用經費序時支出率 |
按二季度、第三季度公用經費預算執行數與年度預算比例進行評分。 |
實際支出數與序時支出進度數差異率小于5%得滿分,差異率每增加5個百分點扣20%權重分。 | |
超預算、無預算支出情況 |
根據部門實際支出情況進行評分。 |
如發生一筆及以上超預算、無預算支出得0分。 | |
財政應返還額度規模 |
按照預算單位財政應返還額度消化情況進行評分 |
根據部門消化財政應返還額度余額情況,較上年減少的,每減少10%,增加10%權重分,未減少的不得分。 | |
賬戶管理 |
單位賬戶年檢 |
年檢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報送及時性。 |
完整性、及時性各占50%權重分。完整性缺少一項扣10%權重分,扣完為止。未按時提交,扣50%權重分。 |
決算編制 |
部門決算和財務報告編制 |
按照部門決算和財務報告的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報送及時等方面進行評分。 |
1.數據編制質量總分為80%權重分。其中,①結轉(結余)數據變動20%權重分,根據部門上下年度結轉(結余)數據銜接的準確性和調整的規范性進行評分。②具體支出到功能科目,功能科目變動數量小于等于2時,扣10%權重分;變動數量>2時,扣20%權重分。③支出經濟科目列報20%權重分。部門支出經濟分類“其他”款級科目占比超過相應類級科目30%的,扣10%權重分,減至0分為止。④上報財政數據存在準確性、邏輯性、完整性、真實性等問題,分別扣5%權重分。 |
預算績效管理 |
績效目標編制情況 |
評價績效目標編制覆蓋率和編制質量。績效目標編制實現“三本預算”全覆蓋。編制質量按照與部門“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相關性,以及指標編制完整、細化、清晰、可衡量程度予以評分。 |
目標編制覆蓋率小于100%的得0分;目標編制質量得分應用業務科室對績效目標審核結果進行折算計分。 |
績效運行監控開展情況 |
對績效運行監控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
運行監控覆蓋率占80%權重;監控結果應用占20%權重。 | |
績效評價開展情況 |
對部門績效自評開展情況和實施重點評價項目的資金績效進行評價。 |
績效自評開展情況占80%權重分;重點評價情況占20%權重分。績效自評應用業務科室績效自評抽評結果進行折算計分;未被抽評的單位以平均分折算計分。績效評價應用項目重點評價結果進行折算計分,無重點績效評價項目的單位以平均分折算計分。 | |
審計、財政檢查發現問題 |
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差異率 |
按照年初預算與預算執行差異率進行評分。 |
年初預算與年度執行差異率小于10%得滿分,差異率每增加10個百分點扣20%權重分。 |
“三公”經費 |
評價本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數與上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數的增長率;本年度“三公”經費的執行數與上年“三公”經費的執行數的增長率。 |
“三公”經費預算數與執行數的增長率各占50%權重分,“三公”經費預算增長率≤0,得滿分,否則得0分;“三公”經費執行增長率≤0,得滿分,否則得0分。 | |
審計或財政檢查指出的其他問題。 |
各項審計或財政檢查中指出的單位關于財政管理的個性問題。 |
審計或財政檢查發現一項問題,得0分。 | |
審計指出問題整改情況。 |
各項審計或財政檢查中指出的單位關于財政管理的個性問題的整改情況。 |
整改完成率占80%權重分,整改及時率占20%權重分。 | |
預算信息公開 |
部門預算、部門決算公開、績效信息公開 |
對部門預決算、績效信息公開的內容完整性、細化程度、及時性、真實性進行評分。 |
應用每年預決算和績效信息公開檢查結果進行折算計分。 |
資產管理 |
制度執行 |
是否按規定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配置、使用、處置等制度辦法。 |
按現有規章制度執行,得滿分;從日常抽查等發現未按規定執行,不得分。 |
資產報告 |
是否及時準確完成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 |
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得滿分;適當延期完成,得60%權重分;未完成,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