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失信懲戒措施清單(2024年版)
重慶市失信懲戒措施清單(2024年版) | ||||||
序號 | 實施主體 | 應用事項名稱 | 懲戒對象 | 懲戒措施 | 懲戒內容 | 懲戒依據 |
229 | 市、區(縣)交通運輸委 | 路基路面養護作業單位乙級資質審批(市交通運輸委) | 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人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230 | 市、區(縣)交通運輸委 | 建設港口設施使用非深水岸線審批(市交通運輸委) | 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人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231 | 市、區(縣)交通運輸委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區(縣)交通運輸委) | 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人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232 | 市、區(縣)交通運輸委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區(縣)交通運輸委) | 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人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233 | 市、區(縣)交通運輸委 | 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認定等事項(市交通運輸委) | 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人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234 | 市、區(縣)交通運輸委 | 港口(涉及客運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經營項目除外)經營許可(市、區(縣)交通運輸委) | 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人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235 | 市、區(縣)交通運輸委 |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乙級資質認定(市交通運輸委) | 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人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236 | 市、區(縣)交通運輸委 |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機電專項資質認定(市交通運輸委) | 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人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237 | 市、區(縣)交通運輸委 | 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市交通運輸委) | 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人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502 | 各有關部門 | 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 | 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 | 依法依規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依法依規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503 | 各有關部門 | 推行告知承諾和容缺受理的許可和服務事項 | 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申請人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
504 | 各有關部門 | 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 | 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 | 政府部門自主參考 | 有關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參考使用信用信息 |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