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及綜合協調。承擔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公文、檔案、信訪、機要、保密、目標管理工作。承擔綜合性報告、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組織開展“三農”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軟科學研究相關工作。承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擬訂內部審計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二)政策法規與監督檢查科。承擔農業農村和鄉村振興有關的執法執規監督等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有關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行政應訴、普法宣傳工作。統籌行政審批工作。承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過渡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考核評估工作。承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有關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三)農村改革與合作經濟指導科。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指導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統籌農業統計工作。分析研究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四)規劃發展科。統籌研究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工作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實施的政策建議。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承擔推進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結構調整。組織協調農業產業園區建設。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并監督實施。研究提出中央、市級和區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指導、監督資金使用。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五)計劃財務科。編報部門預決算并組織執行。組織開展農業財政項目專項審計和績效管理工作。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負責機關并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資產和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六)糧油與經濟作物科(農藥管理科)。起草地方糧油、經濟作物、漁業生產發展政策、規劃。指導糧食油料、經濟作物、漁業區域布局、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牽頭承擔抗災救災、節水農業、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農情信息工作。指導經濟作物重大技術推廣和綠色種植制度構建。組織開展經濟作物生產信息調度分析。提出經濟作物產品產需調控建議。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監督管理漁政、漁港,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七)畜牧獸醫科。起草地方畜牧業、飼料飼草業、獸醫事業、畜禽屠宰行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畜禽良種推廣應用、標準化生產、規模飼養、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承擔動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動物標識及動物產品可追溯管理。承擔動物疫情應急管理。監督管理畜禽屠宰、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承擔獸醫從業人員和動物診療活動管理。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八)鄉村產業與農產品加工科。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休閑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鄉村特色產業、休閑農業發展。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擬訂推動鄉村幫扶產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地方農產品加工業、鄉鎮企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延長農產品產業鏈。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監測分析和技術研發體系建設。擬訂農產品加工業地方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九)鄉村建設與生態能源科。協調推進鄉村建設行動。推動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和運行管護。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組織開展農村廁所革命。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健全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機制。擬訂地方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可再生能源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有關工作。起草地方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政策、規劃。擬訂地方種業振興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組織農作物、畜禽品種及配套系管理,承擔審定、登記、鑒定工作。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幫扶科。承擔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工作。組織起草鄉村振興重點幫扶鄉鎮(街道)和重點幫扶村(社區)幫扶政策,指導脫貧幫扶項目資產管理,配合推進易地搬遷后續扶持。協調推動脫貧勞動力就業,指導開展有關技能培訓。協同推進脫貧人口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和飲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擔農村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有關工作。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一)區域協作促進與對外合作科。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協調落實東西部協作工作,組織開展定點幫扶、社會幫扶,參與協調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選派管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鄉村振興。推動全區幫扶和鄉村發展。承擔脫貧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常態化幫扶有關工作。承擔農業和減貧領域涉外事務和招商引資工作。承擔農業和減貧領域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實施農業和減貧領域國際合作項目。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二)農產品質量安全與品牌建設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追溯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編制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承擔農業展會管理和農民豐收節協調指導工作。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三)科教信息與社會事業科。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業教育。編制地方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智慧農業建設規劃。推進農業大數據應用和農業農村數據資源體系建設。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數字鄉村發展有關工作。參與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承擔統籌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推動農村文化發展和移風易俗,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承擔高素質農民培育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四)農田建設與農機管理科。組織編制地方農田建設中長期規劃。參與地方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和投資標準制定。承擔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編制、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方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建設與保護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指導新增耕地質量鑒定工作。組織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評定耕地質量等級。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指導開展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及建后管護。起草地方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農機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應用。擬訂農機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機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完成其他交辦任務。
(十五)黨建人事科。承擔區農業農村委系統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參與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承擔區農業農村委系統知識分子、統戰、群團、民族和宗教工作。承擔農業農村新聞宣傳和輿情管理,指導協調機關及所屬單位網絡安全。管理農業行業全區性社會組織(含脫鉤和直接登記)的黨建工作。參與審核社會組織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人選事項。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干部隊伍建設、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承擔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承擔農業農村系統評選表彰,指導農業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鑒定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承擔有關巡察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完成其他交辦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