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關于健全完善扶貧產業發展與貧困戶利益 聯結機制意見的通知
黔江農業農村委發﹝2020﹞98號
重慶市黔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聯結機制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根據《重慶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健全完善扶貧產業發展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的意見》(渝扶組辦發〔2019〕103號)文件要求,為切實抓好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和國家2019年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問題整改,有效解決產業發展與貧困戶利益聯結不緊密等問題,提高產業扶貧質量,增加貧困戶收入,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視察重慶和在解決“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堅持把產業扶貧作為穩定脫貧的根本之策,堅持把貧困戶受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持續增加貧困群眾收入為目標,以構建完善貧困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益關系為路徑,以深化農業農村改革為手段,激活要素、激活主體、激活市場,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切實讓貧困群眾真正參與扶貧產業發展、分享產業發展收益,實現穩定高質量脫貧。力爭每個扶貧主導產業都有龍頭企業引領,每個貧困村都有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每個有產業、有意愿的貧困戶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并形成緊密的利益聯結關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推進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守住農業農村改革底線。
——堅持互利共贏。充分尊重貧困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統籌兼顧貧困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和其他經營主體利益,建立科學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調動各方面積極性。
——堅持農民參與。完善政策措施,激發貧困戶內生動力,引導貧困戶以多種方式參與到扶貧產業發展中來,防止變相發錢物,防止“一分了之”“一股了之”。
——堅持普惠加特惠。堅持“扶貧”“扶弱”的產業扶貧特性,優先吸納貧困戶參與,給予優惠待遇,避免把貧困戶當作一般農戶對待。嚴格執行扶貧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政策要求,確保貧困戶受益。
二、聯結方式
(一)資產收益。將財政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整合資金投入設施農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銷售業、鄉村旅游業、電子商務業、扶貧農莊、扶貧車間、光伏發電、小水電小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形成的廠房、庫房、交易市場、設施設備、景區景點、停車場、經營場地等資產進行折股量化,在民主決策基礎上,按“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的方式,優先支持貧困戶發展。量化股權比例、資產經營管理、收益分配等,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農業項目財政補助資金股權化改革的有關要求辦理。
(二)土地流轉。貧困戶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將土地(山林、水面)等資源經營權流轉給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規模化經營,并參與生產勞動,獲取租金、薪金、分紅等收入。已搬遷到李家溪集中安置點的貧困戶,各鄉鎮街道要開發利用好搬遷貧困戶原有承包耕地、林地等資源,發展經果林、中藥材等特色產業,或采取土地入股等方式流轉給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開發經營。重點推行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貧困戶可以依法以土地經營權直接對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也可以先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再由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土地經營權出資設立或入股公司。提倡同股同權同責,按股份比例分享決策權、分配收益、承擔責任。探索“優先股”,讓農民在讓渡公司經營決策權的同時享有優先分紅權利,實行“保底收益+分紅”分配方式;探索“先租后股”,讓農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穩定良好經濟效益之后再入股。
(三)資金入股。將到戶財政扶貧資金、產業扶貧獎補資金、折股量化到戶的集體資源資產資金、地票資金、財政支農資金、農戶自有資金、勞務收入等,入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扶貧產業項目,按合同或章程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明確各自的權、責、利和利益分配方式。
(四)房屋聯營。貧困戶以農村閑置房屋等資產使用權出資,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集體經濟組織、社會資本等共同經營(法人型、合伙型聯營),或按合同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相互協作,發展扶貧民宿、鄉村旅游業、生產生活服務業、休閑養老業等。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閑置房屋,與貧困戶組建鄉村休閑旅游合作社(企業)、興建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鼓勵貧困戶利用自有住宅與其他經營主體聯合發展餐飲、住宿、購物、娛樂、養老等產業。
(五)務工就業。對于有相應能力的貧困戶,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吸納其長期就業或季節性務工,合理確定工資水平,保障貧困戶工資收入。鼓勵自營基地或園區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劃出基地或園區部分片區、設施設備分包給貧困戶管理,實行“保底工資+績效分成”的分配方式。完善政策措施,鼓勵龍頭企業等市場主體吸納貧困人口就業。因地制宜發展扶貧車間,促進貧困人口就近就地就業。開發生態護林員、衛生保潔員等公益崗位,優先安排貧困人口就業。
(六)產品代銷。大力推行訂單生產,對于直接參與扶貧產業發展、有產品銷售需求的貧困戶,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其簽訂長期農產品購銷合同,建立“公司+貧困戶”“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貧困戶”等經營方式,形成穩定的購銷關系,實行保護價收購。深入推進農商對接、農超對接,發展定制農業、社區直銷。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參與消費扶貧,搭建貧困地區農產品與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消費對接平臺,實施定點銷售。鼓勵效益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返利的方式讓貧困戶分享加工、銷售環節的收益。
(七)生產托管。貧困戶在不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條件下,將農業生產中的耕、種、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環節委托給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組織完成,并按約定付費或進行收益分配。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采取代種代養等方式,帶領貧困戶發展產業增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出發,組織貧困人口等農村勞動力,組建農業生產服務隊,開展代耕、代種、代收等農事服務。
(八)租賃經營。對貧困戶閑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資源和設施、設備,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流轉或租賃,實行實物計租貨幣結算、租金動態調整等計價方式,確保貧困戶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興建、購置生產經營設施、設備,以優惠費用租賃給貧困戶經營。
三、工作保障
(一)培育帶貧主體。推動城市資本下鄉,培育發展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增強帶貧能力。重點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特別是農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認真篩選帶貧主體,確保有實力、有市場、有信譽、有擔當。建立有意愿帶貧的優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錄,搭建對接平臺,促進雙方對接。實施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計劃,做實做強貧困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享發展成果,增加貧困群眾收入。
(二)加強政策引導。采取到戶扶貧政策兌現方式,原則上與貧困戶直接參與生產經營掛鉤,不得直接發放錢物。充分調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貧積極性,把帶貧成效作為享受扶貧項目資金等政策的必要條件。實施獎補政策,對帶動貧困村、貧困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給予一定的項目資金支持,把利益聯結緊密程度、帶動效果作為安排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有財政扶貧資金投入的經營主體要拿出部分收益,根據貧困戶的勞動貢獻進行二次分配。
(三)明確帶貧責任。落實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帶貧責任。享受扶貧政策的龍頭企業,要根據用工需求,吸納一部分貧困人口穩定就業,并作為今后繼續享受扶貧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職工人數在10-15人的,需吸納貧困戶穩定就業務工1人以上;職工人數15—30人的,需吸納貧困戶穩定就業務工2人以上;職工人數30-80人的,需吸納貧困戶穩定就業務工4人以上;職工人數80人以上的,吸納貧困戶就業比例不低于5%。財政扶貧資金、捐贈資金支持的扶貧合作社,成員應包含不低于10%的建卡貧困戶。對承擔產業扶貧項目(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貧困村股權化改革項目、貧困村實施產業類項目)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結合項目資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并以此作為項目安排的前置條件。財政補助資金30萬元以下的,需帶動農民不少于10人,其中貧困戶比例不低于10%;財政補助資金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需帶動農民不少于20人,其中貧困戶比例不低于15%;財政補助資金100萬元以上的,需帶動農民不少于30人,其中貧困戶比例不低于20%。
(四)強化履約監督。督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貧困戶簽訂合同,形成穩定的契約關系,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作為鑒證方,強化合同約束。制定和推行相關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合同格式、內容和簽訂程序。加強合同履行監督,做好對貧困戶的法律援助服務,幫助貧困戶維權。構建誠信體系,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貧困戶誠信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將利益聯結情況列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監測指標,對不履行合同或履約較差、損害貧困戶利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追回財政補助資金。
(五)深化農村改革。擴大農村“三變”改革試點,在有條件的貧困村推廣。在貧困地區推行“三社”融合發展,以補助方式鼓勵貧困戶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深化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穩妥推進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試點。深入推進農業項目財政補助資金股權化改革,進一步優化持股方式、持股比例、分紅管理、退出機制,促進企業發展、產業興旺、農民受益,在收益分配上向貧困戶傾斜。推廣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引導貧困戶、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組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六)優化服務指導。加強矛盾糾紛協調,要指導鄉鎮、村積極協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貧困戶之間的矛盾糾紛,及時掌握并幫助解決利益聯結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加強資產評估指導,合理評估貧困戶資源資產價值,制定農用地流轉基準價格指導意見,為貧困戶土地流轉提供參考依據。加強培訓服務,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貧困戶需求,分類開展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要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帶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責人和貧困戶作為培訓對象。
(七)加強風險防控。強化信息服務,積極搜集發布產品需求、市場預測、災害預報、技術要點等信息,幫助規避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探索建立土地流轉、訂單農業等風險保障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風險基金,并探索與農業保險、擔保相結合,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重慶市黔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