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慶市黔江區委農村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黔江區村級 管理服務事項六張清單》的通知
中共重慶市黔江區委農村工作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黔江區村級
管理服務事項六張清單》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區級各相關部門:
根據市委農辦《關于在鄉村治理中深化推廣運用清單制的通知》和區委農辦《關于印發黔江區鄉村治理清單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于法有據、權責分明,精準、清晰、簡明的原則,區鄉村振興局會同相關部門和部分鄉鎮全面梳理細化編制了我區村級管理服務事項“六張清單”(其中:權力清單11項,自治清單21項,協助清單25項,證明清單7項,服務清單6項,負面清單7項)。請涉及清單事項的相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各鄉鎮、街道組織村(含涉農社區)干部學好、用好、推廣好“六張清單”。
附件:1. 黔江區村級“六張清單”工作事項
2. 黔江區村級“六張清單”運行流程圖
3. 黔江區監測對象申請流程
4. 黔江區農村低收入群體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
????????????????????????????????????????????????????????????中共重慶市黔江區委農村工作暨實施
???????????????????????????????????????????????????????????????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9月14日
(監督舉報電話:區住房城鄉建委79230690,區紀委監委79238053)
附件1
黔江區村級“六張清單”工作事項
一、村級權力清單事項(11項)
序號 |
細化事項 |
指導單位 |
辦理路徑 |
1 |
村級重大決策事項的確定和變更 |
區民政局 |
—— |
2 |
村級組織印章管理 |
區民政局 |
—— |
3 |
村級組織工作人員、臨時用工的選聘及管理 |
各鄉鎮街道 |
—— |
4 |
農村發展黨員有關工作 |
區委組織部 |
—— |
5 |
村級各類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的推薦申報 |
區委組織部、區人力社保局 |
—— |
6 |
村級財務開支審批、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
區農業農村委 |
—— |
7 |
村級集體資產的處置與利用 |
區農業農村委 |
—— |
8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申辦 |
區農業農村委 |
重慶政務服務網(https://zwykb.cq.gov.cn/)--選擇黔江區--搜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政務服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變更、補發的初審)辦事指南--選擇對應鄉鎮街道 |
9 |
各類涉農補助(補貼)項目的申報及實施 |
有關部門 |
—— |
10 |
監測對象申請 |
區鄉村振興局 |
黔江區監測對象申請流程及路徑見附件三 |
11 |
危房改造申請 |
區住建委 |
黔江區危房改造申請流程及路徑見附件四 |
二、村級自治事項清單(21項)
序號 |
類別 |
自治事項 |
細化事項 |
指導單位 |
1 |
自我管理類 |
選舉或推選產生村民自治組織 |
1.組織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 2.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 3.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社會治安、公共衛生等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 4.組織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長。 5.以戶或者村民小組為單位,推選或選舉產生村民代表。 |
區民政局 |
2 |
健全和落實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
1.召開村民會議,廣泛聽取村民的意見和建議,聚焦孝老愛親、鄰里和睦、移風易俗、環境保護、愛路護路、森林防火等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擬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草案,提交村民會議表決通過,并進行廣泛公示。 2.對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情況組織開展評比表彰。 |
區民政局 | |
3 |
健全和落實村議事協商決策制度 |
1.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2.采取村民議事會、民主評議等形式,開展形式多樣的協商活動。對涉及村民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關乎村民切身利益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實行“四議兩公開”,組織村民群眾協商解決。 3.法律政策規定必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以及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
區民政局 | |
4 |
編制并實施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
組織編制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
各鄉鎮街道 | |
5 |
自我管理類 |
依法管理村集體“三資” |
1.依法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河灘、水面、林木、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 2.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 |
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區林業局、區生態環境局 |
6 |
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
1.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2.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
區農業農村委 | |
7 |
引導村民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
1.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2.深入開展村莊環境整治,積極推進垃圾分類和垃圾治理,扎實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大力提升村容村貌,引導村民定點圈養畜禽,搞好庭院內部、房前屋后環境衛生,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
區生態環境局、區城管局、區住房城鄉建委 | |
8 |
調解民間糾紛 |
1.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 2.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也可以主動調解矛盾糾紛。 |
區司法局 | |
9 |
突發應急事件預防控制 |
1.做好預警信號和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兼職氣象信息員,負責宣傳和傳播預警信號工作。 2.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防火安全檢查,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
區應急局、區氣象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消防救援支隊 | |
10 |
開展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
1.組織村民參與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2.組織區域內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運動。 |
區衛生健康委 | |
11 |
自我管理類 |
管理村務檔案 |
1.有條件的村應當設立專用檔案柜和檔案庫房。 2.對村民自治、生產經營、生活服務、民生保障、鄉村振興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等資料,做好檔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
區檔案館 |
12 |
自我教育類 |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
1.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居)民服務。 2.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多種形式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其他與村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切實提升村民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 |
司法局 |
13 |
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1.培育文明新風。深入推進移風易俗“十抵制十提倡”工作,引導村民養成科學、文明、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廣泛開展文明家庭、清潔農戶、孝善兒女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助推農民素質大幅提升和農村社會風氣持續好轉。 2.開展道德典型學習宣傳。結合實際,開展形式多樣化、語言鮮活化的學習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廣大群眾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新時代好鄉賢等道德典型的先進事跡中崇德向善、見賢思齊。 3.深化志愿服務活動。夯實新時代文明實踐站(點)建設,廣泛開展政策宣講、文明倡樹、技能培訓、文體娛樂、關心關愛、環保健康等志愿服務活動。 4.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
區委宣傳部、區民政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
14 |
開展男女平等和民族團結等國策、政策宣傳 |
1.促進男女平等,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2.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
區婦聯、區委統戰部 | |
15 |
組織開展群眾性的科普活動 |
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 |
區教委、區文化旅游委、區科技局、區科協 | |
16 |
自我服務類 |
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
為本村村民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
區級有關部門、單位 |
17 |
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開展社區服務 |
1.引導村民成立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和紅白理事會等社會組織,并支持其依法開展活動。 2.爭取多方力量加大對社會組織服務鄉村的扶持力度。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
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婦聯等 | |
18 |
組織開展困難和特殊人群關愛幫扶活動 |
1.督促村民落實老年人贍養、未成年人監護責任,對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未成年人,為其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2.發現并報告對婦女、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的行為,并及時勸阻、制止或提供臨時庇護。 |
區衛生健康委、區民政局、區婦聯 | |
19 |
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
定期收集、梳理群眾反映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并及時向鎮(街)及相關部門反映和提出建議。 |
各鄉鎮街道 | |
20 |
自我監督類 |
開展民主評議 |
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鎮(街)統一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人員、協助政府辦理本村公共事務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評議。 |
各鄉鎮街道 |
21 |
開展村務公開和監督 |
1.落實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地位,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流程,強化內部監督。 2.按要求公布本村黨務、政務、財務、服務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
區紀委監委機關、區委組織部、區民政局、區農業農村委 |
三、村級協助事項清單(25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依法協助政府工作具體內容 |
協助工作細化事項 |
依據 |
主管單位 |
1 |
協助社會救助工作 |
1.協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等申請的提交,可受委托幫助有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2.協助開展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公示等工作。 3.協助做好政策宣傳、救助對象動態管理,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 |
1.協助發現需救助困難群眾。走訪、發現需救助困難群眾,及時告知其相關社會救助政策,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2.協助開展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①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工作,了解救助申請人家庭人員情況、就業及收入情況、家庭財產情況、日常支出等實際生活狀況以及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困難的實際情況。②協助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定期調查核實,對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應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民政部門。3.協助做好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及走訪幫扶。①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申請條件、救助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等政策的宣傳工作。②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對轄區內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應定期開展探訪,落實服務責任和幫扶措施。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五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五款 |
區民政局 |
2 |
協助噪聲環保工作 |
1.協助做好無單位管轄(村內屬地)場壩的社會生活噪音擾民管理。 2.協助公安機關開展社會生活噪音擾民的監管。 |
1.協助生態環境、公安、文旅委等部門開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宣傳。2.無單位管轄(村內屬地)的場壩開展防止社會生活噪音擾民的管理。3.協助公安機關開展社會生活噪音擾民的監管,引導群眾性組織建立壩壩舞等群眾性自律公約。 |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七條第二款 |
區生態環境局、區公安局 |
3 |
協助申領發放居住證等工作 |
1.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核對、審驗申請材料。 2.協助做好居住證發放工作。 3.協助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 4.協助辦理居住證換領、補領手續。 |
1.協助開展《居住證暫行條例》、《重慶市居住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教育等。2.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工作。開展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提供上門登記服務。對辦理居住證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審驗。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開展居住證的發放工作,提供送證上門服務。3.協助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審驗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引導其辦理簽注。4.協助辦理居住證換領補領、變更手續。協助審驗證明材料,引導辦理居住證換領補領、變更手續。 |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重慶市居住證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 |
區公安局 |
4 |
協助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
1.協助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2.協助做好租賃房屋法治宣傳教育。 3.協助開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做好租賃房屋信息及出(承)租人信息登記。 |
1.協助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工作,對租賃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2.協助做好租賃房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的法治宣傳教育。3.協助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對租賃房屋信息進行登記,提供上門登記服務。登記租賃房屋出租人信息,核驗出租人申請登記材料,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引導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登記承租人基本情況,引導承租人申報暫住登記,并對其進行法制宣傳及安全教育。 |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四條 |
區公安局 |
5 |
協助開展禁毒宣傳、落實禁毒防范措施等工作 |
1.協助開展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范措施。 2.協助開展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等工作。 3.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
1.通過張貼宣傳海報,發放宣傳資料,宣講法律政策等方式,協助開展毒品預防宣傳教育活動進家庭、進農村等。2.協助開展戒毒康復人員幫教勸誡、戒毒知識輔導、心理疏導、家庭關系及社會關系修復、家訪(談話)、就業安置、分級分類評估等工作。3.摸排掌握轄區吸毒人員信息,了解吸毒人員動態情況,及時上報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社會治安方面的風險隱患信息。4.學習掌握毒品原植物特征,做到及時發現;發現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及銷售毒品原植物種子行為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重慶市禁毒條例》第九條 |
區公安局 |
6 |
協助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
1.協助組建消防宣傳志愿者隊伍。 2.協助定期開展相關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
1.協助組建消防宣傳志愿者隊伍。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以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的人員為主體的志愿消防隊伍,從村委會、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選取熟悉本村和村民狀況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宣傳員、監督員、消防宣傳大使,鼓勵黨員、退休職工、教師等加入消防安全宣傳志愿者隊伍。2.定期開展相關消防宣傳教育培訓。①協助制定《村民防火公約》《村民消防安全行為規范手冊》,落實“戶戶聯防、村村聯防”措施建立“特殊關愛”和“鄰里守望”制度,針對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留守婦女兒童、獨居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組織志愿者開展上門宣傳、入戶培訓,發放家庭消防安全宣傳手冊,落實緊急情況時救助人員,強化關愛服務和“一對一”幫扶。②結合各地實際,利用“村村響、戶戶通”廣播、惠民電影、流動科技館、“科普中國”“科學辟謠”信息化平臺等方式,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每季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結合全國防災減災日、消防日以及農閑、節慶、集市、廟會、民俗活動和外出務工人員返鄉等時機,每半年開展1次大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第七款《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7 |
協助養犬管理工作 |
1.協助辦理養犬登記。 2.依法制定養犬自律公約,并監督實施。 3.批評、勸阻違法養犬行為,并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 4.協助做好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 |
1.組織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2.組織開展清理登記養犬戶和涉犬經營主體。督促養犬戶對犬只進行免疫和登記辦證;督促涉犬經營主體依法經營并備案。3.組織開展勸阻和制止遛犬不束鏈、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出戶對犬只不戴嘴套、攜犬乘坐電梯不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不懷抱不戴嘴套等違規養犬行為。4.組織開展清理并協助主管部門捕捉流浪犬。5.組織制定養犬自律公約,并監督實施。6.就養犬管理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三款(建議加入巴南府發[2018]41號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養犬管理區的通知) |
各鄉鎮街道、區公安局(重點管理區為公安管理,一般區域施行強制免疫為農業農村委 |
8 |
協助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等工作 |
1.加強村民的宣傳教育,協助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2.及時制止勸阻違法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3.依法制定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
1.協助燃放宣傳教育。①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法規規定擬定制作燃放煙花爆竹安全宣傳各類資料。②協助安全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居民、村民和業主的宣傳教育,張貼懸掛禁、限放標識、海報、標語,發放宣傳單,利用社區、小區廣播、小喇叭宣傳法規規定等。2.協助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①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村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清除可燃物。②協助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禁限區域巡查、對重點單(部)位守護。③及時制止勸阻違法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
《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第七條第三款、第十二條 |
區公安局 |
9 |
協助查處違法建筑 |
1.發現、勸阻、舉報本區域內修建違法建筑的行為,并配合查處違法建筑相關工作。 2.協助查處部門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
1.村民委員會應每日開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查日志。2.發現在建違法建筑應當及時勸阻,并在當日內同時報告有關查處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3.協助查處部門對違法建筑進行認定、現場勘驗等。4.協助查處部門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等。5.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對違法建筑開展監管、制止、拆除等工作。6.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開展違法建筑整治宣傳教育工作。 |
《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六條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 |
10 |
協助維護本轄區的社會治安 |
1.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2.組織開展治安聯防,督促落實防范措施。 3.協助查處傳銷違法行為。 |
1.開展對村民的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家庭教育,提高村民遵紀守法意識和崇德向善精神。2.定期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并采取積極措施給予處理,及時上報并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3.組織轄區單位、村民開展治安聯勤聯巡聯防和群防群治工作,并督促落實人防、物防、技防、心防。4.加強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防止重新犯罪和民轉刑案件。5.協助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加強危爆物品、寄遞物流、流動人口以及其他治安問題的管理,防止影響轄區治安安全的重大案(事)件發生。6.組織單位、村民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和平安鄉村、平安社區等平安細胞創建活動。7.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吸毒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六條《禁止傳銷條例》第十二條 |
區委政法委、區公安局、區司法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委宣傳部、區衛生健康委 |
11 |
協助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 |
1.受理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 2.做好病殘兒醫學鑒定初步審核工作,出具書面意見。 |
1.接受申請人關于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2.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或病殘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區衛生健康委、區殘聯 |
12 |
協助開展精神衛生及心理健康服務等工作 |
1.協助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 2.為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辦理住院手續。 3.依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的請求,對監護人看護患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4.為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幫助,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況和要求。 |
1.為社區心理健康指導提供技術支持。2.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宣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 |
區委政法委、區衛生健康委 |
13 |
協助開展傳染病應急處理工作 |
1.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等工作。 2.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
1.配合相關部門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2.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 |
區衛生健康委 |
14 |
協助氣象防災減災工作 |
1.協助做好氣象防災避險知識宣傳。 2.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工作。 3.協助做好氣象預警信息傳播工作。 4.協助做好災情統計上報工作。 |
1.協助做好氣象防災避險知識宣傳工作。協助氣象主管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村民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科普宣傳。2.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工作。摸清轄區主要氣象災害及可能造成災害的隱患點位置、人口、建筑體等,制定災害發生處置預案和人員轉移路線等。3.協助做好氣象預警信息傳播工作。當接收到氣象主管機構發布氣象預警信息時,及時將預警信息通過各類渠道傳遞到轄區村民,實現預警信息到村到戶到人。4.協助做好災情統計上報工作。當轄區出現氣象災害時,及時將氣象實況、人財物損失和預警信息傳播等基本情況,上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 |
《重慶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區氣象局 |
15 |
協助管理宗教事務 |
1.協助開展法律法規和宗教政策宣傳,教育和引導群眾自覺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動。 2.協助處理與宗教活動場所、信教公民有關的矛盾糾紛,維護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的團結。 3.及時反映非法宗教組織、非法宗教活動以及利用宗教干預基層公共事務的情況。 4.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涉及宗教事務的違法行為。 5.協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 |
1.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做好下列工作:①協助開展法律法規和宗教政策宣傳,教育和引導群眾自覺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動。②協助處理與宗教活動場所、信教公民有關的矛盾糾紛,維護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的團結。③及時反映非法宗教組織、非法宗教活動以及利用宗教干預基層公共事務的情況。④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涉及宗教事務的違法行為。2.宗教事務部門在指定臨時活動地點前,應當征求宗教團體和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并聽取周邊居民、單位的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第三款 《重慶市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六十九條 |
區委統戰部、區委政法委 |
16 |
協助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
發現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進行勸導和制止,并向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 |
1.走訪巡檢。根據鄉鎮街道的統一安排開展重點檢查和日常巡查,突出重點部位、場所、設施、人員,尤其是基層企業、“三小場所”(小商鋪、小作坊、小娛樂場所)、“三合一”、家庭戶等非法生產情況的檢查,并報告檢查巡查情況。2.宣傳教育。通過集中宣傳或在巡查時“喊話”等方式,開展安全知識宣傳,及時傳達上級預警、文件、重要通知。3.勸導制止。對檢查中發現或接到報告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及時勸導、制止,根據需要及時疏散人員、設置臨時警示等,防止事故發生。4.信息報告。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均向鄉鎮街道報告,并跟蹤處置結果。5.整改跟蹤。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治理情況跟蹤。交辦問題或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及時催辦。對超過整改時限未辦的,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
區應急局 |
17 |
協助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
1.協助做好自然災害信息報送。 2.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3.提名、評議自然災害救助補助對象。 4.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 |
一.災害信息報送:1.調查災害情況。自然災害發生后,村災害信息員第一時間趕赴災害現場或通過電話、QQ等渠道調查了解災害損失情況,并報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2.報送災情信息。村(災害信息員通過村級報災APP或電話、QQ等渠道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自然災害災情信息。3.評估災害損失。災情穩定后,村災害信息員協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評估本村范圍內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二、救助對象補助:1.開展調查摸底。村要認真調查、全面掌握轄區內受災群眾因災倒房、家庭困難等實際情況,并登記造冊。2.提出救助申請。受災群眾向村提出書面申請,注明家庭基本情況、災害損失情況、住房倒損情況和需要解決的困難;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請的,由村小組提名。3.開展民主評議。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受災人員代表共同組成民主評議小組,對受災群眾需救助情況進行民主評議。4.進行張榜公示。經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村范圍內公示;公示后無異議或經村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區應急局、各鄉鎮街道 |
18 |
協助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
1.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2.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應急演練。 3.協助做好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 4.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維護社會秩序。 |
1.開展宣傳演練。①協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村民的應急宣教和告知工作,普及防災、避險等知識,增強村民和轄區單位的安全意識,提高公眾的搶險、避險、自救能力。②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組織開展初期火災撲救、院前急救、人員緊急疏散等演練培訓。③做好微型消防站管理等工作。2.開展信息報送。①接到報告后,根據情況迅速通報轄區有關單位,及時弄清事件的詳細情況,并立即將信息報送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②必要時,24小時輪流值守,接收、傳遞和上報信息,保持與應急工作組、上級部門信息暢通。3.開展先期處置。①收到預警信息,本轄區可能或已發生突發事件后,采取廣播通知、電話、逐戶告知等形式,提醒居民立即采取相應避險措施。②組織人員和財產轉移,引導居民疏散到安全地點。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道路交通,引導救援車輛。③與本村衛生室及時溝通,做好醫療救助準備工作。④配合應急救援隊伍做好各項保障,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后處置、物資發放等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 |
區應急局、區公安局、區衛生健康委 |
19 |
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
1.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 2.受業主委托履行無業主委員會物業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職責。 3.協助做好物業承接查驗,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項目的移交、接管。 4.協助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機制,調處物業管理糾紛。 5.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申請,可以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下,組織提供環境衛生、垃圾清運、電梯運行、消防安全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6.加強公共收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分攤費用、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業主共有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
1.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以下相關工作。①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改選,負責業主委員會備案。②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③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對物業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④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項目的移交、接管。⑤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機制,調處物業管理糾紛。⑥管理物業檔案,協助開展轄區內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核查工作。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2.派員參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了解物業管理工作情況。3.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鼓勵在村民委員會設立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具體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 |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款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20 |
協助家庭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工作 |
1.協助推進家庭教育工作,處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請,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2.協助做好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協助開展家庭暴力處理工作;發現報告家庭暴力行為,履行強制報告職責。 |
1.受理未成年人認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教育有損自己身心健康的投訴、反映;批評教育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行為;將家庭教育納入社區教育內容,協助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2.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
《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區民政局、區婦聯、區教委、區公安局、區司法局 |
21 |
協助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1.發現、報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 2.協助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關愛幫扶留守、困境未成年人。 3.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 4.勸誡、制止和報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5.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學校周圍治安,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未成年人的監護、就學和就業情況,組織、引導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6.協助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 7.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
1.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2.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3.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4.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5.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傳,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護人予以勸誡、制止,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6.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維護中小學校周圍治安的工作。7.掌握本轄區內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情況,對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有效教育、制止。8.接受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提出的保護請求,根據情況采取必要救助措施。9.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
區公安局、區司法局、區民政局、區教委 |
22 |
協助農民工權益保護、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
1.協助做好農民工權益保護、服務和管理工作。 2.協助做好培訓教育、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婦幼保健、衛生防疫、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工作,免費提供房屋租賃、求職和就業等信息咨詢服務。 |
1.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動態管理援助對象,實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2.收集發布用工信息,提供職業介紹服務。3.幫扶已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低保戶等重點群體就業,促進勞動者實現更高和更充分就業。4.協助組織符合條件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
《重慶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護和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
區人力社保局、區農業農村委、區民政局等 |
23 |
協助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
1.協助開展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管理工作。 2.協助開展全民閱讀推廣和全民藝術普及工作。 3.組織轄區群眾開展各項文化活動。 |
1.確定并公布免費開放的公共空間、基本項目、服務時間、服務規范等公共文化設施目錄以及有關信息,結合服務對象特點提供錯時、延時開放服務。2.完善并充分利用全民閱讀設施,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提供全民閱讀服務,培養公眾閱讀習慣;向社會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藝術培訓、講座、輔導、展覽和其他藝術普及活動等。3.結合實際和群眾需求,組織、鼓勵和支持開展健康文明的群眾性文化活動,在技術、場地、設備、人員等方面,為群眾性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
區委宣傳部、區文化旅游委 |
24 |
協助社區矯正和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
1.協助開展調查評估;協助組成矯正小組,落實相應的矯正方案;協助對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扶。 2.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協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核查。 |
1.協助調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況及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形成調查評估意見。2.按照矯正方案,協助開展個案矯正工作,督促社區矯正對象遵紀守法,遵守社區矯正規定。3.協助對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臨時救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4.對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核查,家庭平均收入是否低于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十八條《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區司法局 |
25 |
協助重大國情國力統計調查工作 |
1.協助做好經濟普查工作。 2.協助做好本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3.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農業普查工作。 |
1.協助開展“兩員”選聘;2.協助做好普查小區的劃分;3.開展普查登記工作。 |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
區統計局 |
四、村級組織依法出具證明事項清單(7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要求提供證明單位 |
證明用途 |
依據 |
證明 方式 |
備注 |
辦理路徑 |
1 |
國內公民辦理收養證明 |
區民政局 |
在辦理國內公民收養登記中證明收養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 |
1.《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 2.《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 |
村民委員會提供證明。 |
1.本事項保留自《關于進一步規范村證明事項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56號)附件1第2項。 2.符合《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文件精神。 |
重慶政務服務網(https://zwykb.cq.gov.cn/)--選擇黔江區**鄉鎮街道**村(社區)--證明事項--查看詳情下載相關證明模板 |
2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辦理變更事項證明 |
區農業農村委 |
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 2.《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五十條。 |
農村土地發包人簽署意見。 |
1.本事項保留自《關于進一步規范村證明事項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56號)附件1第6項。 2.符合《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文件精神。 | |
3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 |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有關鄉鎮街道 |
證明申請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申請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用地范圍申請住宅建設。 |
1.《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 2.《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
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 |
1.本事項保留自《關于進一步規范村證明事項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56號)附件1第8項。 2.符合《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文件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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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治考核證明 |
區人武部 |
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審查。 |
1.《征兵工作條例》第二條。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第二十條。 |
村民委員會調查走訪人員簽署意見。 |
1.本事項保留自《關于進一步規范村證明事項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56號)附件1第10項。 2.符合《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文件精神。 | |
5 |
辦理不動產登記、公證、稅務業務的親屬關系證明 |
區司法局、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區稅務局 |
用于當事人繼承遺產、委托讓人買賣房屋、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出國旅游探親留學等公證事項。 |
1.《公證法》第十一條。 2.《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3.《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 4.《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附件第1項例外規定。 |
村民委員會提供證明。 |
僅用于不動產登記和公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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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婚姻關系證明 |
區民政局 |
用于結婚登記檔案丟失時,證明夫妻關系屬實。 |
1.《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附件第8項例外規定。 |
村民委員會提供證明。 |
僅用于婚姻登記檔案丟失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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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狀況證明 |
區司法局 |
用于證明當事人家庭經濟狀況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條件。 |
1.《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十七條。 2.《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附件第17項例外規定。 |
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 |
僅用于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能明確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的,可參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意見。 |
五、村級服務事項清單(6項)
序號 |
細化事項 |
指導單位 |
辦理路徑 |
1 |
離任村干部生活補助初審 |
區委組織部 |
—— |
2 |
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供養申請轉報 |
區民政局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代辦 |
區民政局 |
—— |
4 |
重點優撫對象政策咨詢服務 |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 |
5 |
80歲以上高齡津貼申請轉報 |
區民政局 |
—— |
6 |
養老待遇資格認證 |
區人力社保局 |
重慶政務服務網(https://zwykb.cq.gov.cn/)--選擇黔江區--搜索養老待遇資格認證--政務服務(領取養老金人員待遇資格認證(生存認證))--辦事指南--選擇對應鄉鎮街道 |
六、村民委員會工作負面事項清單(7項)
序號 |
工作事項類別 |
涉及部門 |
具體工作內容 |
1 |
行政執法類 |
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局、區衛生健康委 |
評定食品安全等級和日常監督檢查執法;整治非機動車;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安全等監督檢查執法等 |
2 |
拆違類 |
區城管局、有關鄉鎮街道 |
鑒定違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違章建筑;對違法搭建進行罰沒等 |
3 |
環境整治類 |
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委、區水利局等 |
燃煤及油煙整治;畜禽養殖關閉整治;河道整治;音響、施工等噪音投訴處理等 |
4 |
城市管理類 |
區城管局 |
場鎮管理,維護場鎮秩序、負責街面衛生;占道經營管理;整治市容市貌;處罰亂扔行為;負責市政道路的清潔衛生,行道樹的排危及道路沿線花木的養護等 |
5 |
招商引資類 |
區招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統計局 |
組織考察和洽談招商項目;發展個體工商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統計調查工作等 |
6 |
協稅護稅類 |
區稅務局 |
征收商業用房零散稅費;核實業主申報的企業繳稅情況等 |
7 |
安全生產類 |
區應急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商務委、區消防救援支隊、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委、區交通局等 |
轄區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處罰;轄區商戶、企業、工地、服務機構等單位消防和生產安全檢查;病險山坪塘鑒定、非農村集體所有的村鎮供水工程管護、交通勸導站的管理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