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哪些情況下,發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
按照《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一)耕地、草地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
(二)林地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且無繼承人的;
(三)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四)農村承包經營戶家庭成員全部遷入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落戶并取得承包地的;
(五)農村承包經營戶內家庭成員全部自愿書面申請放棄承包土地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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