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下列人員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一)未成年人;(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第三十一條規定“第三十一條 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三)請求發給撫恤金;(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八)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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