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動態調整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通知
關于動態調整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
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和《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環規〔2021〕5號)要求,為全面加強正面清單管理,現對動態調整我市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統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推動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相關工作制度化、常態化,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積極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對守法企業充分信任和支持,將違法企業及時清退出清單,釋放正向激勵信號,鼓勵更多守法企業納入正面清單,推動構建多方共治大格局。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與加強監管執法并重。將符合條件的守法模范企業納入正面清單,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加大正向激勵力度,讓自覺守法企業受益。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懲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二)堅持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嚴格依法履職,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各類現場執法檢查活動。營造環境守法氛圍,及時聽取企業訴求,指導幫助加強環境管理,推動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
(三)堅持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措施相結合。對正面清單企業(含建設項目,下同)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問”,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并通過公開企業名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執法。積極推行非現場執法,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提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精細化水平,實現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違法者利劍高懸。
三、工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動態調整正面清單納入條件和程序、正面清單有效期和對正面清單企業的差異化監管措施,并對各區縣(自治縣)、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兩江新區(以下簡稱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指導。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正面清單企業調整、公開等工作,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
(二)調整清單范圍。結合全市產業結構、環境容量、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監管執法能力,并綜合考慮企業裝備水平、達標排放情況、排放總量情況、監控系統聯網情況、環境風險管理能力、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整改落實情況等因素合理調整正面清單納入條件為:一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企業,由國家和地方黨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認定、認可的;二是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或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或者污染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近1年內已進行過現場執法檢查且無環境違法記錄的企業;三是重大工程項目或重點領域企業,近1年內已進行過現場執法檢查且無嚴重環境違法記錄,或已按要求安裝在線監控設備且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四是已經安裝在線監控,在線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且穩定運行,環境信用良好,近1年內無環境違法記錄,且在線監控數據穩定達標的其他企業;五是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為誠信或良好的企業。
(三)調整發布程序。正面清單企業名單調整之前,應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調整后的正面清單應同步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應主動將調整后的正面清單企業的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正面清單有效期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
(四)實施動態管理。每年適時對正面清單企業進行調整,做到“能進能出”。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企業移出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對存在惡意偷排、篡改臺賬記錄、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得再次納入。正面清單有效期原則為3年,在有效期內,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清單內企業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五)統籌制度銜接。做好正面清單與環保信用評價等制度統籌銜接。正面清單企業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日常監察隨機抽查系統,并列入執法計劃。在移動執法等信息系統中設置正面清單工作選項,實現非現場執法檢查過程、減免行政處罰情況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市和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執法工作實現監管措施一致,執法檢查結果互認,避免重復檢查、多頭執法。
(六)減少現場執法。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區域現場檢查的種類、數量,切實減少各類現場調研指導和執法檢查次數。對正面清單企業原則上不主動進行現場調研指導,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范圍或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隨機抽中的,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
對正面清單企業啟動現場執法檢查的條件為:一是群眾投訴、舉報;二是媒體曝光;三是上級交辦;四是在線監測數據異常或超標等非現場執法檢查發現問題或線索后,經企業先行自查并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后仍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五是其他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對正面清單企業開展現場執法檢查應經本級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推行清單式現場執法檢查,現場執法清單和現場檢查筆錄等執法文書在移動執法系統中設置和填報。減少不必要的企業人員陪同檢查和重復性提供材料,不得隨意提高監管標準和要求。
(七)健全非現場執法。對正面清單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措施,對重點排污單位,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關于印發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南的通知》(渝環執法發〔2021〕13號)中《重慶市重點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非現場執法指南》進行執法監管;對其他企業,通過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等開展非現場監管。充分發揮移動執法系統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平臺作用,依法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積極利用無人機(船)、走航車、衛星遙感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和巡查。加強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和分析預警,及時進行預警提醒,精準發現違法行為。
(八)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邀請正面清單企業交流座談,及時聽取企業訴求,梳理相關行業企業違法風險點,明確執法監管要求,采取生態環境普法培訓、法律宣傳單送法入企、專項指導幫扶等方式加強普法宣傳。結合企業需求,加強幫扶指導,及時提醒預警,引導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精細化環境管理服務,幫助企業提升環境風險管理能力。正面清單企業涉嫌環境違法行為,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有關事項的通知》(渝環規〔2021〕6號)中《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情形清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正面清單企業存在惡意違法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同時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工作調度。市生態環境局按季度對全市正面清單落實情況進行調度,及時匯總正面清單企業現場執法檢查數據,逐步擴大正面清單企業數量。各區縣生態環境部門于2022年3月30日前完成轄區內正面清單企業動態調整,重新予以公布,并報送《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列表》(附件1)及公示網站鏈接;每季度末報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工作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關于落實正面清單工作中的亮點、成效稿件及正面清單典型案例;于2022年12月10日前,報送落實正面清單年度工作總結。
(二)強化宣傳引導。將執法與普法、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協同做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貫徹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宣傳發布重大違法和依法減免處罰典型案例,充分發揮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加大正向激勵力度,讓自覺守法企業受益。
聯系人:沈宏佳;聯系電話:88521151、18580878135;
電子郵箱:fgc89188806@126.com。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