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三孩”究竟要符合哪些條件?
為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優化生育政策,增強生育政策包容性,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會議指出“進一步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8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公布,從國家立法層面貫徹落實三孩生育政策。
總體上看,重慶人口發展形勢與全國人口形勢基本一致。我市先后實施了單獨兩孩政策、全面兩孩政策,現在積極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改善人口結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需要;是保持人力資源稟賦優勢,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需要;是平緩總和生育率下降趨勢,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的需要。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定和上位法精神,結合重慶人口發展形勢,修正后的《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已經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這一規定將原來的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改為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意味著公民有權在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同時,自主決定生育三個子女。對于已經共同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充分體現了對這些特殊家庭的人文關懷。
從三個方面說明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一、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生育子女的數量不是以生育胎次計算;
二、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數計算,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不進行合并計算,再婚后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三、已經共同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相同數量的子女。
本次修改的《條例》不僅僅是簡單地從二孩到三孩的數量調整,更重要的是全面部署配套支持政策。這些政策措施,聚焦群眾關切,堅持問題導向,將婚育、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完善了生育休假支持制度、規范了托育服務發展、強化了優生優育服務等保障措施,切實解決群眾的后顧之憂,釋放生育潛能,促進家庭和諧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