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
一、計劃生育特殊家庭
指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獨生子女發生傷殘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
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國家為了解決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均衡發展,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受益對象是符合政策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對符合政策條件的對象按年發放扶助金,以補充解決在醫療、養老、生產、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難。所需資金由中央、市、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
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確認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2016年1月1日之前沒有違反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
2.本市戶口;
3.現無存活子女或現存活一個子女(包括合法收養一個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及以上殘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請當年女方年滿49周歲。
四、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口徑
重慶市嚴格執行國家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口徑,依據國家政策原則具體解釋如下:
(一)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并納入。
(二)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原配夫妻,女方年滿49周歲,男女雙方納入;女方未滿49周歲,男女雙方均不納入。
(三)符合特別扶助條件喪偶現無配偶、離婚現無配偶(單親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滿49周歲時納入。
(四)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范圍。由于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未生育方享受特別扶助后,同生育方離婚的不再繼續享受。未生育方納入特別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繼續享受,但未生育方又登記結婚的不繼續享受。
(五)無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養的一個子女死亡或依法收養了一個三級及以上殘疾子女的納入特別扶助。獨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養一個三級及以上的殘疾子女,可納入特別扶助范圍。獨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養一個子女,收養后又依法解除收養關系的,可納入特別扶助。
(六)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而無子女的夫妻,符合收養實質要件而沒有辦理收養手續收養一個子女(收養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內)死亡,可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七)符合特別扶助條件夫妻,如果再生育子女、收養健康子女或殘疾子女康復的,不再納入特別扶助,自其再生育子女、收養健康子女或殘疾子女康復的次年起,終止發放特別扶助金。
(八)符合特別扶助條件夫妻,獨生子女死亡后戶口未注銷的暫不納入;待戶口注銷后納入。
(九)獨生子女三級及以上殘疾家庭申請特別扶助必須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部隊確定的殘疾等級在申請特別扶助時須重新認定。
五、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申請地點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以個人為單位申請。符合條件的對象到戶籍地鄉鎮(街道)、村(社區)申請(夫妻戶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戶籍地申報)。填寫書面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六、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申請時間
女方年滿49周歲(單親家庭本人年滿49周歲)當年2月10日前。具體申請時間請關注村(居)務公開欄。
七、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申請受理人員
符合條件的對象,與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村綜合服務專干或社區綜合服務委員聯系,填寫書面申請表。也可咨詢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行政機構工作人員。
八、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申報表;
(二)本人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子女身份證;
(三)本人戶口、配偶戶口、子女戶口;
(四)結婚證、離婚證明材料、獨生子女證、新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
(五)死亡證明;
(六)收養公證書、收養證(指收養子女的);
(七)調查筆錄2份(情況復雜需調查);
(八)本人銀行賬號復印件;
(九)其他相關證明;
(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
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格確認流程
第一步: 每年2月20日前,個人申報。堅持自愿申報原則,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報,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步:村級初核并公示。村初核通過的納入村級公示范圍。公示無異議的,村(居)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按程序將《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請表》,連同相關材料復印件上報鄉(鎮、街道)。
第三步: 鄉級初審。鄉(鎮、街道)對村級上報的資料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送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情況復雜的需調查協查。
第四步:區縣級審核確認。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當年扶助對象名單。
第五步: 信息錄入和變更。
第六步: 報送信息。
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發放方式
所需資金由中央、市、區縣三級財政共同承擔,由區縣財政部門將專項資金劃入區縣代理發放機構(銀行),區縣代理發放機構(銀行)按規定時間、標準直接把特別扶助金劃撥到對象本人銀行儲蓄賬戶。全年分兩次發放,每次發放全年金額的一半。
十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發放時間
原則上,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況在12月31日前發放完畢)。
十二、重慶市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出臺的主要政策
(一)經濟扶助政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實行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動態調整。
(二)基本養老政策。1.2014年十部門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明確“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符合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條件,納入農村五保和‘三無’人員供養保障范圍,申請進入城市社會福利院和農村敬老院養老的,同等條件優先”。2.從2015年起,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給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養老保險金補貼。
(三)基本醫療政策。1.2015年開通了就醫綠色通道,發放“就醫優先卡”。重慶市人民醫院,全市區縣級公立醫院,提供掛號、看病、取藥、住院等“四優先”便捷服務。2.將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人員作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重點人群,提供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及適宜的健康技術服務、中醫藥服務,以及健康咨詢、預約門診、普通轉診等基本醫療服務,提供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3.2016年由區縣政府全額出資為 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辦理住院護理保險。保費為523元/人/年,包含住院護理補貼、意外身故、意外傷殘、住院醫療費用二次報銷。住院護理補貼標準為110元/人/天,全年報銷以90天為限;意外身故5萬元;意外傷殘5000—50000元(賠付標準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法醫學會聯合發布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執行);住院醫療費用二次報銷:已參加醫保的人員報銷醫保政策范圍內剩余費用的80%,未參加醫保的人員按醫保政策范圍內費用50%比例報銷,最高可報銷1萬元。4.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手術無人簽字的,經主治醫師提出醫療處置方案,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人批準后即可施行手術。5.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含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扶助)對象及其子女參加本市居民醫保,財政資金統一按照居民醫保一檔繳費標準的100%補貼。
(四)社會關懷政策。1.建立“3+X”聯系人制度,“3”即1名村社區干部、1名縣鄉干部、1名家庭簽約醫生;“X”即1至多名特約聯系人( 一般為志愿者、心理咨詢師、律師等)。2.傳統節日走訪慰問制度,春節期間走訪慰問實行全覆蓋。3.鼓勵有條件的區縣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社會工作組織服務。
十三、重慶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扶助相關政策
(一)對象確認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2016年1月1日之前沒有違反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業戶口;
3.本人及配偶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且依法鑒定為四級殘疾,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
4.申請當年女方年滿49周歲,年齡在60周歲以下。
(二)具體解釋。
1.符合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扶助條件的,必須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有關證明。
2.申請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扶助必須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部隊確定的殘疾等級在申請農村獨生子女四級殘疾家庭扶助時須重新認定。
(三)申請地點、時間、受理人員、申請流程、扶助金發放方式與國家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