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醫療保障局 關于轉發《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的通知
黔江醫保發〔2023〕19號
重慶市黔江區醫療保障局
關于轉發《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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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醫療保障事務中心,各定點醫藥機構:
現將《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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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醫療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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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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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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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保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合法、合理、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渝府令〔2023〕355號)、《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所稱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 本市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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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裁量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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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行使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行使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正公開、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高效便民的原則,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六條? 實施醫療保障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首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方能實施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實施醫療保障行政處罰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實以外的因素差別對待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對同類違法行為且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綜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當事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對同一違法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八條? 同一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定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適用上位法;
(二)同一機關制定的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 應當適用特別法;
(三)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四)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含本數)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對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被誘騙有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的;
(七)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或其他立功表現的;
(八)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三)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妨礙、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的;
(六)故意轉移、隱匿、毀壞或偽造證據,或者對舉報投訴人、證人、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倍數和最高罰款倍數的,從輕處罰應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應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應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減輕處罰應低于最低罰款倍數,但處罰倍數不得低于最低
倍數的20%,低于最低罰款倍數20%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并同時規定了最低罰款數額和最高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應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應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應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減輕處罰應低于最低
罰款數額,但處罰金額不得低于最低罰款數額的20%,低于最低罰款數額20%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一般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只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并處。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時期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處罰差別較大的;
(三)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給予處罰或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情形的。
第十七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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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情況進行說明,增強說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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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處罰裁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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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以下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裁量權情況的監督:
(一)行政處罰集體討論;
(二)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
(三)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四)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五)辦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六)行政處罰結果公開;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內部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規范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對各區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
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對受委托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違紀、犯罪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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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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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依據《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制定《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細則》(以下簡稱《裁量細則》)。《裁量細則》對有關違法行為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應當參照本基準的相關要求,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量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基準及《裁量細則》由重慶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基準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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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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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細則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 依據 |
法律責任 |
違法情形 |
裁量標準 |
1 |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責令退回騙取基金,并處騙取金額2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責令退回騙取基金,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責令退回騙取基金,并處騙取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
責令退回騙取基金,并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2 |
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
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在5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
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8個月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 ||||
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在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8個月以上10個月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 ||||
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在20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10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 ||||
3 |
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六)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七)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第三十九條1-6款其中1款的。 |
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的罰款。 |
違反第三十九條1-6款中2-3款的。 |
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的罰款。 | ||||
違反第三十九條1-6款中4-5款的。 |
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4萬元的罰款。 | ||||
違反第三十九條1-6款中5款及以上的,或第七款。 |
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的罰款。 | ||||
4 |
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二)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2倍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8個月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8個月以上10個月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
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10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 | ||||
5 |
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
個人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二)、(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 |
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
6 |
個人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3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2倍的罰款;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6個月。 |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6個月至9個月。 | ||||
騙取醫保基金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9個月至12個月。 | ||||
注:1、適用條件及其對應的具體處罰裁量標準中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同類違法行為最高檔次除外);2、本裁量細則所述違法情形及裁量標準,是指對不具備從輕、減輕、從重等情節違法行為的裁量標準,如有從輕、減輕、從重等情節,按照《裁量基準》有關條款,在對應的裁量標準處罰幅度內進行裁量。3、在適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之外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時,參照本細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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