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發展黔江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關于加快發展黔江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按照區委、區政府有關要求,區住房城鄉建委根據我區實際情況牽頭起草了《關于加快發展黔江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制度和支持政策,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內容,正確理解執行,區住房城鄉建委對主要內容作出如下解讀。
一、《實施意見》出臺的目的背景及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202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堅持租購并舉,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重慶市委、市政府把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求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并把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納入重點民生實事內容。2022年2月,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2〕21號),要求區縣政府建立專門的推進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區政府將推進我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納入重要推進事項進行督查。按照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國市兩級相關文件精神,區住房城鄉建委充分吸納區級各部門意見,積極牽頭開展《實施意見》的前期起草工作,《實施意見》的出臺,是切實解決黔江區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的重大政策舉措。
二、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積極意義
一是有利于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小戶型、低租金,既能夠適應新市民、青年人的承受能力,也能夠滿足他們的基本租住需求。同時,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設,建在城區、工業園區及周邊、交通便利區域等,可以促進職住平衡,還可盤活空置房源。因此,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能夠幫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緩解階段性住房困難,為他們在城市安居樂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促進“十四五”時期新型城鎮化更高質量發展。
二是有利于推動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企事業單位、園區企業、住房租賃企業等主體均可以參與發展,企事業單位存量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閑置房屋、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等均可以加以利用,加快推動實現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
三是有利于優化住房租賃市場供應結構。目前,我區公租房閑置房源較為偏遠,缺少交通便捷、適應新市民承受能力的小戶型、低租金租賃住房。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能夠切實增加小戶型、低租金房源供給,優化租賃住房供應結構,也有利于穩定市場租金,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四是有利于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企業。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政府提供的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能夠降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成本,幫助租賃企業形成資金平衡、略有盈利的可持續商業運作模式。
五是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區住房城鄉建委制訂并公布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能夠不斷優化城市住房供應結構,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通過租賃方式解決住房困難問題提供渠道;能夠穩定市場預期,合理釋放購房需求,緩解房價上漲壓力,為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同時,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提供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能夠調動起房地產開發企業轉型升級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積極性,也引導金融機構將資金用于支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實施意見》明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基礎制度
一是明確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二是引導多方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并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支持國有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是堅持供需匹配。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以盤活存量為主、新建為輔,重點對閑置住房進行改造升級后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在交通站點附近、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產業園區、校區、醫院及周邊等區域增加供給,促進產城融合、職住平衡。
四是嚴格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五是落實地方責任。區級有關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快發展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區政府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實施監測評價。
四、《實施意見》提出的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政策
一是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和存量土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按照一定程序利用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可將產業園區配套用地面積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
二是簡化審批流程。建立快速審批“綠色通道”,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由相關部門辦理立項(備案)、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
三是資金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區縣財政可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給予獎補。
四是金融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
五是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六是稅費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市有關規定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支持政策。
《實施意見》的出臺和落實,能夠有效解決我區當前發展租賃住房面臨的一些“瓶頸”問題,切實降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成本,充分調動各類主體參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積極性,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增加房源供給等提供有力支持,營造良好政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