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關于加快發展黔江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黔江府辦發〔2022〕6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關于加快發展黔江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已經五屆區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快發展黔江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2〕21號),積極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切實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堅持“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重要指示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強預期研判,探索新的發展模式,堅持租購并舉、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持續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人民群眾住有所居。
二、基礎制度
(一) 明確對象標準。 主要面向一定區域內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供應,對供應對象不設收入限制。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超過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對象標準,同等享受相關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標準,年漲幅不超過5%。
(二)引導多方參與。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投資建設。支持國有企業、專業化規模化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形成多元化供給體系。
(三)堅持供需匹配。根據實際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以盤活存量為主、適當新建為輔,重點對閑置住房進行改造升級后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在交通站點附近、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產業園區、校區、醫院及周邊等區域增加供給,促進產城融合、職住平衡。
(四)嚴格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五)落實主體責任。區級有關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快發展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區政府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實施監測評價。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在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結合城市更新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支持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和存量土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將政府閑置的各類住房和符合條件的市場住房盤活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原則及周邊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礎上,有市場需求的,允許按照一定程序利用閑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在符合規劃原則及周邊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礎上,有市場需求的,企事業單位存量土地允許按照一定程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產業園區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出讓價款可分期收取。根據實際需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簡化審批流程。優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建立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由有關部門辦理立項(備案)、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由區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對項目及建設運營管理方案進行聯合會審,通過會審并經區政府同意后出具項目認定書,并報市住房城鄉建委。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實行相關各方聯合驗收。
(三)資金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用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區財政局可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給以獎補。
(四) 金融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鼓勵 銀行業金融機構 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監管統計,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向持有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集中度管理。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 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五)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建立健全與水電氣等單位的聯動機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六)稅費等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項目,享受國家規定的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照國市相關規定予以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對應的項目資本金可以降低50%核定監管金額。
四、運營管理
(一)嚴格項目準入。享受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進行梳理,包括發展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建設的租賃住房等,符合規定的均納入規范管理,不納入的不得享受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同的籌集建設方式,確定合理運營期限,存量住房盤活的項目不低于5年,其他項目不低于8年。在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期間認定的項目、按照試點方案規定執行。
(二)制定建設標準。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改造和裝修適用標準,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具備入住基本條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遵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標準執行,設置公共區域,增加文體活動、會客等服務功能,滿足住戶的社交需要。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推廣綠色建筑建設標準,鼓勵運用裝配式建筑、人工智能等新型技術,全面提升居住品質。
(三)提升服務水平。積極推進承租人在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基本養老、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社區事務和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方面實現租購同權,享受與本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務。提升小區治理服務水平,增強入住群體歸屬感和獲得感,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與商品住房共享小區配套設施及公共服務,不得設置物理隔離。推進住房租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為組長,區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住房城鄉建委,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全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區政府作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專門的推進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切實做好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各項工作。區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支持等有關工作。
(二)加強監測考核。鼓勵在我區根據實際需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區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區級相關部門做好監測評價工作,及時向區政府上報評價結果。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三)做好宣傳引導。全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融媒體優勢,通過新聞報道、短視頻、公眾號等形式,全方位多層次宣傳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 并作為招商政策、人才政策配套進行宣傳,提升城市吸引力, 營造全社會廣泛支持參與的良好氛圍。
附件:區級有關部門任務分工表
區級有關部門任務分工表
序號 |
部 門 |
任 務 分 工 |
1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負責統籌指導推進全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牽頭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劃、標準和審批流程并監督實施;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加強房源籌集、質量安全監管和運營管理等;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政策、資金支持。 |
2 |
區發展改革委 |
負責會同區住房城鄉建委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項目資金申報、分解和跟蹤管理。 |
3 |
區財政局 |
負責爭取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支持;按照計劃安排核撥中央和市級補助資金;落實稅費支持政策。 |
4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負責落實土地供應、規劃審批等支持政策;根據租賃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
5 |
區經濟信息委 |
負責協調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供電、供氣、電信等配套設施建設相關工作,落實民用電、氣收費政策。 |
6 |
區城市管理局 |
負責協調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供水等配套設施建設相關工作,落實民用供水收費政策。 |
7 |
區教委 |
負責指導學校利用閑置土地和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指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涉及教育相關配套設施和服務的導入和監管。 |
8 |
區公安局 |
負責配合區住房城鄉建委確認租住對象資格,為系統平臺提供戶籍等信息,提供新市民等人口數據。 |
9 |
區民政局 |
負責配合區住房城鄉建委確認租住對象資格,為系統平臺提供婚姻等信息。 |
10 |
區人力社保局 |
負責配合區住房城鄉建委確認租住對象資格,為系統平臺提供就業等信息。 |
11 |
區衛生健康委 |
負責指導醫院利用閑置土地和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指導保障性租賃住房涉及醫療、衛生等相關配套設施和服務的導入和監管。 |
12 |
區國資委 |
負責指導國有企業利用閑置土地和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區屬國有房地產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運營。 |
13 |
區機關事務管理中心 |
負責引導機關事業單位利用存量閑置土地和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
14 |
團區委 |
負責調查機關事業單位青年職工住房情況,適時在集中性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開展青年主體活動。 |
15 |
區稅務局 |
負責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
16 |
區金融辦、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銀保監分局 |
負責落實國家關于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貸款、債券、投融資等金融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