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黔江區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江府辦發〔2021〕2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黔江區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 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黔江區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減少農業面源污染,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全區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57號)精神,結合黔江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從事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活動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廢棄農膜是指廢棄農用地膜(含煙草種植用膜)和農用棚膜,以及種子、肥料、飼料塑料包裝袋,聚乙烯育秧盆、營養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帶等。
第四條 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公眾參與、以獎代補”的原則。
第五條 當年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目標任務,依據全區上一年度農膜使用量和當年回收率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區政府加強對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負責籌集。
第七條 區供銷合作社會同區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區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各鄉鎮街道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
區供銷合作社負責指導各鄉鎮街道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建設,加強農膜應用和殘留污染基礎數據統計,下達回收利用年度目標任務,督促、收集、報送、通報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實施進展情況,組織對回收利用推廣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督查和績效評估等。
區農業農村委、區科技局、煙草分公司負責引導農戶(含煙農)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科學使用農膜,并及時撿拾交售所產生的廢棄農膜,嚴禁隨意棄置、掩埋或焚燒。
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局、區農業農村委、區經濟信息委負責加大農膜市場監管與執法力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農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不合格農膜行為。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督促指導農膜回收管理有關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財政資金籌集并及時下達資金。
區發展改革委、區科技局、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委配合區供銷合作社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區供銷合作社會同區融媒體中心和鄉鎮街道采取掛圖、視頻、科普讀物,通過電視、廣播、微信、公眾號等形式,進村入戶對廢棄農膜污染危害進行深入宣傳,提高公眾對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的意識和能力,推廣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營造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濃厚氛圍。
第二章 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第九條 建立“村、鄉鎮街道回收轉運—區集中分揀貯運—區域性加工”模式,構建銷售、回收、利用、推廣為一體的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實現全區廢棄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
第十條 廢棄農膜回收網點和貯運中心布局,應與鄉鎮街道基層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莊稼醫院、農村綜合服務社、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相結合,實現每個鄉鎮街道至少設有1個回收點(站),全區至少建成1個貯運中心。
第十一條 廢棄農膜回收采取現金收購、以舊換新、以物易物等方式。做到明碼標價,回收標準制度上墻,開收據建臺賬,店面整潔、堆放規范、及時轉運。
第十二條 本著節約運輸費用和價格優先原則,廢棄農膜利用加工采取集中加工,鼓勵引入社會資本投資新建加工企業。
第十三條 回收加工企業由區供銷合作社依法依規委托黔江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進行競爭性磋商方式公平競爭選擇確定,并報市供銷合作總社備案。
第十四條 回收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重慶市內具備合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在承擔任務的區域內有較為完善的回收網絡;
(三)具有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
(四)具備與回收規模相適應的分揀貯運能力;
(五)近3年內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加工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重慶市內具備合法塑料加工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取得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資質;
(三)具有完善的生產、安全、倉儲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滿足本區的回收量;
(五)近3年內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回收加工企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誠信守法經營,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處理規范;
(二)根據承擔的任務量,制定回收加工細化實施方案;
(三)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壓低收購價格,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
(四)按時報送進度和臺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檔案資料和佐證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
(六)積極配合驗收,主動提供相關臺賬單據、證明材料等。
第十七條 回收加工企業與區供銷合作社簽訂回收合同,約定年度目標任務量、推進進度、驗收、資金補助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實行臺賬管理和月報、季度通報制度。回收加工企業于每月20日前向區供銷合作社報送進度報表,區供銷合作社匯總后及時向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委反饋全區進度情況,并于當月23日前向市供銷合作總社報全區進度報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報全區完成季度目標任務情況。
第十九條 建立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目標責任制,按照市級下達我區回收利用目標任務,由區供銷合作社分解落實到各鄉鎮街道,每季度組織不定期檢查并就結果進行書面通報。
第二十條 回收企業與加工企業、回收站點交易結算時,實行對公結算制,做到收購、加工、銷售數據可查。
第二十一條 區級有關部門將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撿拾、交售其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棄農膜,作為安排農業項目資金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二十二條 廢棄農膜回收加工企業積極推薦依法納入信用體系。規范回收加工交易結算程序,防止偽造臺賬、虛報數量和回收加工區外廢棄農膜騙取財政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加強農用地膜應用和殘留污染的基礎數據管理,鄉鎮街道建立地膜污染監測網絡,開展地膜殘留調查和回收利用率測算,構建底數清楚、可溯源的大數據綜合管理平臺。
第四章 資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 市級財政資金主要補助回收企業回收網點、貯運中心建設、勞務、運輸,加工企業環保排放(技改)、基礎設施建設等費用;區級財政資金主要用于基層供銷合作社發展的回收站點、社會從業人員開設的回收站點運往加工企業的運輸費用和勞務補助,以及加工企業環保排放、技改、基礎設施建設等費用補助。
第二十五條 區級財政資金補助金額由區供銷合作社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市級第三方機構對回收利用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評估結果。
第二十六條 將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納入循環經濟規劃,區級有關部門應在項目建設、回收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方面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落實支持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等優惠政策,扶持從事廢棄農膜回收、再利用加工的社會組織和企業,依法依規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回收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供銷合作社扣減補助資金、報市供銷合作總社會同有關部門取消其回收加工資格,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收廢棄農膜和故意壓低收購價格的;
(二)臺賬、賬務檔案、佐證材料不健全的;
(三)偽造臺賬報送虛假數據,與事實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區外廢棄農膜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五)惡意串通第三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第二十九條 負責廢棄農膜財政資金管理的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批、撥付、管理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責。具體使用補助資金的單位、組織或個人存在騙取、截留、挪用等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追回補助資金,并視情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